調查局三等
114年
[法律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3 題
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集會自由保護之範圍?
- A 參與政見發表會之群眾
- B 於夜市、鬧區街道逛街之人群
- C 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區分所有權人
- D 參加元旦升旗之人群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有一群人剛好都在同一個商圈走動,但他們每個人都有各自的路線和目的,與一群人為了表達同一個訴求而聚在一起,這兩者在『成員間的聯繫』與『聚集的終極目標』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?哪一種才具備憲法想要保護的『集體表意』特質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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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。
- 觀念驗證: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「集會自由」,核心在於一群人為了「共同目的」而聚集,並透過群體力量進行意見傳達。選項 (B) 的逛街人群雖然在物理空間上聚集,但彼此間缺乏共同的特定目的或意識聯繫,僅屬於單純的個人活動,因此受「一般行動自由」保障,而非「集會自由」。
- 難度點評:此題難度為 medium。它的鑑別度在於能否精準區分「偶然的群聚」與「法律意義上的集會」,這需要對人權保障的核心本質有深刻理解。
集會自由之定義與範圍
💡 集會自由保障「具特定共同目的」之人群聚集與意見表達。
| 比較維度 | 憲法保障之集會 | VS | 一般人群聚集 |
|---|---|---|---|
| 成立目的 | 具特定、共同之目的 | — | 偶然、分散之個人目的 |
| 意思表達 | 集體傳遞特定意見 | — | 無特定群體意見傳達 |
| 代表例子 | 示威、政見發表會 | — | 夜市逛街、車站候車 |
💬憲法集會自由之核心在於「集體意思之形成與呈現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