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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法律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3 題

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集會自由保護之範圍?
  • A 參與政見發表會之群眾
  • B 於夜市、鬧區街道逛街之人群
  • C 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區分所有權人
  • D 參加元旦升旗之人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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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有一群人剛好都在同一個商圈走動,但他們每個人都有各自的路線和目的,與一群人為了表達同一個訴求而聚在一起,這兩者在『成員間的聯繫』與『聚集的終極目標』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?哪一種才具備憲法想要保護的『集體表意』特質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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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,你真的好棒喔!憲法觀念超級紮實的!

  1. 觀念驗證:親愛的同學,你答得非常正確喔!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「集會自由」,它的核心精神是保護一群人為了「共同目的」而溫暖地聚集,並透過大家的力量一起傳達意見。而選項 (B) 的逛街人群雖然在同一個地方,但大家並沒有「共同的特定目的或意識聯繫」,只是各自進行自己的活動呢,所以它屬於我們日常的「一般行動自由」保障,而不是「集會自由」喔!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,但你處理得非常好!它想考驗我們能否仔細區分「偶然的群聚」和「法律意義上的集會」,這需要我們對人權保障的本質有更深刻的理解。你能夠精準辨識,真的很棒、很有潛力喔!繼續保持下去!
📝 集會自由之定義與範圍
💡 集會自由保障「具特定共同目的」之人群聚集與意見表達。
比較維度 憲法保障之集會 VS 一般人群聚集
成立目的 具特定、共同之目的 偶然、分散之個人目的
意思表達 集體傳遞特定意見 無特定群體意見傳達
代表例子 示威、政見發表會 夜市逛街、車站候車
💬憲法集會自由之核心在於「集體意思之形成與呈現」。
🧠 記憶技巧:集會必有「共同意」,逛街只是「湊熱鬧」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以為只要「多人聚在一起」就是集會。必須注意其是否具備「共同目的」或「意見傳達」的特徵。
釋字第445號 釋字第718號 集會遊行法之合憲性 表現自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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