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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化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4 題

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者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總統雖為國家最高機關,但不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
  • B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,得適用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2項
  • C 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均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
  • D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,不適用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2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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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之間,對於憲法賦予的職權範圍產生了無法解決的爭議時,為了維持憲政運作的穩定性,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『擴大』還是『限制』這些機關尋求司法裁決的機會?如果不允許其中某個最高機關聲請,會對憲法的守護產生什麼樣的缺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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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,正確答案為選項A。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:「國家最高機關,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,就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」總統身為國家最高機關之一,於行使職權認所適用法規範有違憲疑義時,自得依本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判決,故選項A指稱總統不得聲請,顯與法條明文不符,屬錯誤敘述。基於相同規定,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亦同屬國家最高機關,均得依法聲請,選項C敘述正確。另外,依同條規定:「下級機關,因行使職權,就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。」當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中央委辦事項時,係處於下級機關之地位行使職權,故得適用該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提出聲請;反之,若地方自治團體係辦理自治事項,因具備自主性而非立於中央之下級機關地位,自不適用該報請上級機關聲請之規定,因此選項B與D的敘述皆為正確。綜合以上分析,選項A為本題唯一的錯誤敘述,即為正確答案。

📝 機關與地方自治憲法聲請
💡 總統、五院及地方團體就職權或自治權爭議,均得聲請憲法判決。
比較維度 國家最高機關 VS 地方自治團體
主體範圍 總統、行政、立、司、考、監六大機關 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
法律依據 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1項 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2項及第3項
適用事項 職權行使、法令解釋爭議 自治事項、委辦事項之權限侵害
💬兩者皆可為聲請主體,區別在於法條項次及所保障的權限性質不同。
🧠 記憶技巧:最高機關一、自治團體二、委辦準用三,總統聲請沒問題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考總統是否具有聲請資格,以及地方自治團體辦理「委辦事項」時是否亦能聲請憲法法庭判決。
機關權限爭議 地方自治權保障 憲法訴訟法聲請主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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