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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財經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4 題

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者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總統雖為國家最高機關,但不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
  • B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,得適用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2項
  • C 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均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
  • D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,不適用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2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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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一個權力分立的國家中,如果「國家元首」與「立法機關」之間對於彼此的職權邊界產生了嚴重爭執,且雙方僵持不下時,從法治國家的邏輯來看,我們是否應該賦予這位國家元首一個合法的法律途徑,交由第三方(如憲法法庭)來裁決這場爭端?如果不賦予,可能會產生什麼政治僵局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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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測驗國家機關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相關規定。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7條明文規定:「國家最高機關,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,就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」總統與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等皆屬於國家最高機關,因行使職權認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,均得依法聲請憲法法庭判決,故選項A稱總統不得聲請為錯誤敘述,即為本題正確答案。此外,同條亦規定:「下級機關,因行使職權,就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。」當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,係立於下級機關之地位行使職權,故得適用此規定報請上級機關聲請;反之,若辦理自治事項時則基於地方自治之主體地位,非屬前述規定之下級機關,自不適用該項報請上級機關聲請之規定。綜上所述,僅選項A之敘述與法條規範不符,為本題正解。

📝 機關爭議憲法訴訟
💡 國家最高機關及地方自治團體權限爭議之聲請主體與客體。
比較維度 第47條第1項 VS 第47條第2項
聲請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、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
爭議客體 行使憲法職權/自治事項 辦理委辦事項
相對機關 其他國家最高機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
💬第1項處理最高層級或自治權爭議;第2項專門處理委辦事項權限衝突。
🧠 記憶技巧:最高機關一項跑,委辦事項二項找,總統也是機關之一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誤認為總統僅具象徵意義而非「國家機關」,或混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適用法條項次。
權限爭議處理機制 地方制度法第75條 憲法訴訟法第65條(機關爭議定暫時狀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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