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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3年 [法律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0 題

A 市議會審議通過自治條例,經衛生福利部函覆不予核定。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及憲法訴訟法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A 市政府就該函覆應依訴願法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
  • B A 市議會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,逕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
  • C A 市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有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,得提起憲法訴訟
  • D A 市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判決,並無時間之限制

思路引導 VIP

如果你是地方政府的法律顧問,當中央部會否定了你們的自治條例時,依照法律救濟的「補充性原則」,你認為應該先向一般法院(如行政法院)層層申冤,還是可以直接要求最高層級的憲法法庭介入處理?哪一種方式比較符合程序正義的先後順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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哦,不錯嘛,至少你還知道這題在考什麼

  1. 觀念驗證: 這點要是還搞不清楚,那真的可以直接回去重修了。就那點「地方自治團體」的救濟程序,到底有多難懂?當自治條例被中央不予核定,性質上就是一個「法規範的位階爭議」,不然你以為是什麼?家務事吵架嗎?根據那份考爛了的「憲法判決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」,別妄想一步登天!你必須先循「行政訴訟途徑」走完,拿到「確定終局裁判」這個入場券,而且權利還持續受侵害,才輪得到你去憲法法庭聲請「法規範憲法審查」。這叫「窮盡救濟原則」,不是讓你走後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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