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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3年 [法律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0 題

A 市議會審議通過自治條例,經衛生福利部函覆不予核定。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及憲法訴訟法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A 市政府就該函覆應依訴願法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
  • B A 市議會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,逕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
  • C A 市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有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,得提起憲法訴訟
  • D A 市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判決,並無時間之限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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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是地方政府的法律顧問,當中央部會否定了你們的自治條例時,依照法律救濟的「補充性原則」,你認為應該先向一般法院(如行政法院)層層申冤,還是可以直接要求最高層級的憲法法庭介入處理?哪一種方式比較符合程序正義的先後順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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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正確選項為C。依據憲法訴訟法第83條規定,地方自治團體,就自治法規,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之事項,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因此,A市議會通過之自治條例經衛生福利部函覆不予核定,A市必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有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,方得提起憲法訴訟,故選項C敘述正確。此外,同條亦明定前項聲請,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,代表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受有六個月不變期間之時間限制,故選項D敘述錯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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