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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調查工作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4 題

依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者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總統雖為國家最高機關,但不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
  • B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,得適用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2 項
  • C 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均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
  • D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,不適用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2 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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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架構下,如果一個國家機關在其執行公務的過程中,發現所要依循的法律竟然可能違反了國家最高母法(憲法),你認為法律在設計救濟制度時,應該讓該機關有機會向司法單位尋求釐清,還是將其排除在外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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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,正確答案為選項A。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:「國家最高機關,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,就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」總統身為國家最高機關之一,於行使職權認所適用法規範有違憲疑義時,自得依本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判決,故選項A指稱總統不得聲請,顯與法條明文不符,屬錯誤敘述。基於相同規定,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亦同屬國家最高機關,均得依法聲請,選項C敘述正確。另外,依同條規定:「下級機關,因行使職權,就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。」當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中央委辦事項時,係處於下級機關之地位行使職權,故得適用該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提出聲請;反之,若地方自治團體係辦理自治事項,因具備自主性而非立於中央之下級機關地位,自不適用該報請上級機關聲請之規定,因此選項B與D的敘述皆為正確。綜合以上分析,選項A為本題唯一的錯誤敘述,即為正確答案。

📝 機關權限爭議聲請
💡 國家最高機關或地方機關因權限爭議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規範
比較維度 國家最高機關 (§47 I) VS 地方自治團體 (§47 II)
聲請主體 總統、五院 地方立法或行政機關
爭議對象 其他國家最高機關 中央機關
事項範圍 行使憲法職權之爭議 限於「自治事項」
💬總統及五院皆具聲請權;地方機關則僅限於自治事項之權限衝突。
🧠 記憶技巧:中央五院加總統,地方自治找中央,委辦事項不能聲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考總統是否能聲請(答案是可以);且地方機關僅限「自治事項」爭議方可聲請,不含委辦事項。
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分 法規位階與憲法解釋 權力分立與制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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