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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4 題

依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者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總統雖為國家最高機關,但不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
  • B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,得適用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2 項
  • C 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均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
  • D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,不適用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2 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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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國家不同部門之間對於「誰有權處理某項法律事務」產生爭議時,你認為在憲法法治的框架下,是否應該讓「代表國家的最高首長」也擁有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?如果該首長被排除在機制之外,對於解決憲政僵局會有什麼影響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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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,正確答案為選項A。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7條明文規定:「國家最高機關,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,就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」既然選項A已指明總統為國家最高機關,即符合該法條所定之主體要件,自然得依法聲請憲法法庭判決,故選項A稱其不得聲請為錯誤之敘述。同理,行政院、立法院與司法院均屬國家最高機關,皆得依此規定提出聲請,選項C敘述正確。此外,同條文亦規定:「下級機關,因行使職權,就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。」當地方自治團體受中央委託辦理委辦事項時,係處於下級機關之地位行使職權,故得適用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2項規定,報請上級機關代為聲請;反之,若地方自治團體係辦理其自治事項,因非屬受上級指揮監督之下級機關行使職權情形,自然不適用該項規定,因此選項B與選項D之敘述皆符合法條邏輯而為正確。綜合上述,僅選項A與法條規範不符,為本題正解。

📝 機關聲請憲法判決
💡 國家最高機關及地方政府聲請法規範審查之權限與依據
比較維度 國家最高機關 VS 地方自治團體
主體定義 總統、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、考試院、監察院 直轄市、縣(市)、鄉(鎮、市)
委辦事項 不適用 依第47條第2項準用第1項
自治事項 依第47條第1項行使職權 依第82條(法規範)或第83條(機關爭議)
💬總統具聲請權;地方團體須視「委辦」或「自治」事項區別適用條文。
🧠 記憶技巧:最高機關四十七,委辦事項也準用;自治事項分開走,總統當然有權請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總統因超然地位而不具聲請權,或忽略委辦事項與自治事項適用不同法條路徑。
機關權限爭議 地方自治權保障 法規範憲法審查類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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