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4 題
依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者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總統雖為國家最高機關,但不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
- B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,得適用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2 項
- C 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均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
- D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,不適用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2 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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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國家不同部門之間對於「誰有權處理某項法律事務」產生爭議時,你認為在憲法法治的框架下,是否應該讓「代表國家的最高首長」也擁有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?如果該首長被排除在機制之外,對於解決憲政僵局會有什麼影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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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,正確答案為選項A。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7條明文規定:「國家最高機關,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,就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」既然選項A已指明總統為國家最高機關,即符合該法條所定之主體要件,自然得依法聲請憲法法庭判決,故選項A稱其不得聲請為錯誤之敘述。同理,行政院、立法院與司法院均屬國家最高機關,皆得依此規定提出聲請,選項C敘述正確。此外,同條文亦規定:「下級機關,因行使職權,就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。」當地方自治團體受中央委託辦理委辦事項時,係處於下級機關之地位行使職權,故得適用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2項規定,報請上級機關代為聲請;反之,若地方自治團體係辦理其自治事項,因非屬受上級指揮監督之下級機關行使職權情形,自然不適用該項規定,因此選項B與選項D之敘述皆符合法條邏輯而為正確。綜合上述,僅選項A與法條規範不符,為本題正解。
機關聲請憲法判決
💡 國家最高機關及地方政府聲請法規範審查之權限與依據
| 比較維度 | 國家最高機關 | VS | 地方自治團體 |
|---|---|---|---|
| 主體定義 | 總統、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、考試院、監察院 | — | 直轄市、縣(市)、鄉(鎮、市) |
| 委辦事項 | 不適用 | — | 依第47條第2項準用第1項 |
| 自治事項 | 依第47條第1項行使職權 | — | 依第82條(法規範)或第83條(機關爭議) |
💬總統具聲請權;地方團體須視「委辦」或「自治」事項區別適用條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