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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資訊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4 題

依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者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總統雖為國家最高機關,但不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
  • B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,得適用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2 項
  • C 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均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
  • D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,不適用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2 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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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暫時不確定哪些機關有權聲請,請試著思考:當國家的最高首長與其他院部在執行職權上發生嚴重衝突、導致國政僵持不下時,憲法法庭作為「憲法的守護者」,如果將這位負責國防、外交的最高首長排除在救濟機制外,是否能達到化解憲政僵局的目的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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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。根據憲法訴訟法第47條明文規定:「國家最高機關,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,就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」總統作為國家最高機關之一,若因行使職權認所適用的法規範有違憲疑義,依法自然具備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權限。選項A指稱總統雖為國家最高機關但不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,此說法直接牴觸了前揭賦予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權的明文規定,因此選項A為錯誤敘述,即為本題正解。另一方面,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同屬國家最高機關,皆得依該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聲請;而地方自治團體在辦理中央委辦事項時,具備下級機關之地位,故適用同條規定:「下級機關,因行使職權,就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。」若是辦理自治事項,因並非作為中央之下級機關行使職權,自不適用該條第二項規定。綜合上述法條意旨,選項A的敘述明顯與法律規定不符,為本題正確選項。

📝 國家機關權限爭議
💡 國家最高機關及地方政府就委辦事項行使職權爭議之聲請。
比較維度 國家最高機關 (47§1) VS 地方自治團體 (47§2)
主體範圍 總統、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試、監察院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
爭議性質 行使職權與他機關發生權限爭議 辦理「委辦事項」發生權限爭議
自治事項 不適用 應依第82條聲請法規範審查
💬第47條處理「職權/委辦事項」權限爭議,總統具聲請權,地方政府則限於委辦事項。
🧠 記憶技巧:權限爭議四七條,最高機關含總統,地方委辦才適用,自治事項走八二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考「總統」是否為國家最高機關,以及混淆地方自治團體「委辦事項」與「自治事項」之聲請法源。
法規範憲法審查 地方自治保障 機關權限爭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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