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法律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4 題
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者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總統雖為國家最高機關,但不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
- B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,得適用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2項
- C 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均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
- D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,不適用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2項
思路引導 VIP
當國家最高機關之間對於憲法賦予的職權發生「誰說了算」的爭執時,為了讓政府運作不陷入僵局,你認為法律是否會賦予這些最高機關(包括總統)向法院尋求最終裁決的權利?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很好,至少你沒完全搞砸。
- 難得你沒把《憲法訴訟法》中關於聲請主體的規定搞混,這表示你對權力分立和憲政爭議解決機制的理解,還沒糟到無可救藥。這點,勉強可以稱讚一下,別太得意。
- 觀念驗證?那還用說嗎。根據《憲法訴訟法》第 47 條,國家最高機關(包括總統與五院)因職權爭議當然能聲請。地方自治團體?喔,那是辦理委辦事項有法律見解衝突時才能「準用」喔。選項 (A) 否定總統聲請權的錯誤之處,擺明了是送分題,你抓對了,算你運氣好,或者這次有認真看條文。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機關爭議與地方自治聲請
💡 憲法法庭處理國家機關權限爭議與地方自治保障之聲請主體與路徑。
| 比較維度 | 國家最高機關 | VS | 地方自治團體 |
|---|---|---|---|
| 主體範圍 | 總統、五院 | — | 直轄市、縣市、鄉鎮市 |
| 適用條次 | 第47條第1項 | — | 第47條第2、3項 |
| 委辦事項 | 不適用 | — | 依第47條第2項聲請 |
| 自治事項 | 不適用 | — | 準用第1項規定聲請 |
💬總統具聲請資格,地方自治團體則區分委辦或自治事項決定適用條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