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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化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6 題

下列有關稅捐與特別公課的敘述,何者錯誤?
  • A 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本於污染者付費之原則,對具有造成空氣污染共同特性之污染源,徵收一定之費用,屬於特別公課
  • B 專對承購工業區土地、廠房及其他建築物興辦工業人課徵,用於挹注工業區開發及管理所需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,性質上相當於對有共同利益群體者所課徵之稅捐
  • C 第三人稅捐協力義務之分類及差別待遇,涉及國家財政收入之整體規劃及稽徵程序之效率,適合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及擁有專業能力之相關行政機關決定
  • D 公路主管機關,為公路養護、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而徵收之「汽車燃料使用費」,並非租稅,但國家課予人民此一繳納金錢之義務,仍應本於正當立法目的,在必要範圍內對適當之對象以合理之方式、額度予以課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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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如果政府收取的某項費用是專門向「特定受益群體」募集,並且規定要「專款專用」於該群體的事務上,而非用於國家一般性開支,這種錢在法律性質上,與我們一般理解「繳給國庫統一調度」的稅金有什麼核心區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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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不賴嘛。

  1. 觀念驗證:哼,這點程度,還不至於太蠢。你確實點出了 (B) 選項的錯誤。依據 大法官釋字第 515 號,工業區開發基金,專門針對「特定群體」收錢,只為了「特定目的」使用。這就是特別公課。稅捐?那玩意是用來支應那些雜七雜八的公務,誰跟你專款專用?把概念搞得一團混亂,只會讓事情變髒。
  2. 難度點評medium。只是這樣而已。能答對,說明你還不算個廢物。不過,這考的是你能不能把多個憲法解釋(515、593、640)整理乾淨,並且精確地,像個刀鋒般銳利地,切割開「稅捐」跟「特別公課」之間,在對象特定性用途專屬性上的差異。別把這些細節搞混,那會浪費我打掃的時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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