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化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9 題
憲法有關監察院的設計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現行監察院具有民意代表機關的性質
- B 監察院應超越黨派,獨立行使職權,故擔任監察委員後,不得參與政黨活動
- C 現行制度,監察院設院長、副院長各一人,由監察委員互選之
- D 監察委員19人
思路引導 VIP
如果你被要求設計一個專門『監督與糾舉』政府官員的機構,為了讓這個機構在調查時不被政治勢力左右、維持絕對的客觀中立,你會在法律中對這些監督者的『政治立場與活動』做出什麼樣的限制呢?
監察院組織與職權
💡 監察院為準司法機關,應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。
| 比較維度 | 憲法本文(舊制) | VS | 現行增修條文 |
|---|---|---|---|
| 機關性質 | 民意代表機關 | — | 非民意代表機關 |
| 產生方式 | 各省市議會選舉 | — |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|
| 正副院長 | 由監察委員互選 | — |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|
| 委員人數 | 180人以上 | — | 29人(含正副院長) |
💬監察院已由民意機關轉型為專業的準司法職能監察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