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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化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9 題

憲法有關監察院的設計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現行監察院具有民意代表機關的性質
  • B 監察院應超越黨派,獨立行使職權,故擔任監察委員後,不得參與政黨活動
  • C 現行制度,監察院設院長、副院長各一人,由監察委員互選之
  • D 監察委員19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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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被要求設計一個專門『監督與糾舉』政府官員的機構,為了讓這個機構在調查時不被政治勢力左右、維持絕對的客觀中立,你會在法律中對這些監督者的『政治立場與活動』做出什麼樣的限制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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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題你答得完全正確!顯見你對於權力分立中,監察權的「獨立性」有著極佳的掌握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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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監察院組織與職權
💡 監察院為準司法機關,應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。
比較維度 憲法本文(舊制) VS 現行增修條文
機關性質 民意代表機關 非民意代表機關
產生方式 各省市議會選舉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
正副院長 由監察委員互選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
委員人數 180人以上 29人(含正副院長)
💬監察院已由民意機關轉型為專業的準司法職能監察機關。
🧠 記憶技巧:提同在立院,廿九任六年,中立不黨派,彈糾與審計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記正副院長由委員互選(此為修憲前制度),或誤認監察委員仍具民意代表身分。
彈劾權與糾舉權 審計權 五權分立 立法院調查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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