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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化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9 題

憲法有關監察院的設計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現行監察院具有民意代表機關的性質
  • B 監察院應超越黨派,獨立行使職權,故擔任監察委員後,不得參與政黨活動
  • C 現行制度,監察院設院長、副院長各一人,由監察委員互選之
  • D 監察委員19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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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被要求設計一個專門『監督與糾舉』政府官員的機構,為了讓這個機構在調查時不被政治勢力左右、維持絕對的客觀中立,你會在法律中對這些監督者的『政治立場與活動』做出什麼樣的限制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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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正確選項為B。根據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第7條規定:「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,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。」因此,監察院應超越黨派並獨立行使職權,擔任監察委員後不得參與政黨活動。關於其他選項,依據同條規定:「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」,且監察委員「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」,由於委員並非經由民選產生,故現行監察院不具有民意代表機關的性質,選項A敘述錯誤。此外,同條亦明文規定:「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,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、一人為副院長,任期六年,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。」由此可知,監察委員人數應為二十九人而非十九人,選項D錯誤;且院長與副院長皆是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產生,並非由監察委員互選之,選項C亦屬錯誤。

📝 監察院組織與職權
💡 監察院為準司法機關,應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。
比較維度 憲法本文(舊制) VS 現行增修條文
機關性質 民意代表機關 非民意代表機關
產生方式 各省市議會選舉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
正副院長 由監察委員互選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
委員人數 180人以上 29人(含正副院長)
💬監察院已由民意機關轉型為專業的準司法職能監察機關。
🧠 記憶技巧:提同在立院,廿九任六年,中立不黨派,彈糾與審計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記正副院長由委員互選(此為修憲前制度),或誤認監察委員仍具民意代表身分。
彈劾權與糾舉權 審計權 五權分立 立法院調查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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