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3 題
依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,下列關於監察院之敘述,何者錯誤?
- A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,行使同意、彈劾、糾舉及審計權
- B 監察院對於中央公務人員之彈劾,須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,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,始得提出
- C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,得向行政院調閱各種有關文件
- D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,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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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現行民主憲政設計中,當總統提名重要人事(如大法官或考試委員)時,為了展現最強的民意代表性,這項『審查並決定是否同意任命』的權力,通常會交由哪一個最能代表直接民意的機關來行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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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監察院敘述錯誤的選項,正確解答為選項 A。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32號明示,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、第二項所明定:「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,行使彈劾、糾舉及審計權」,以及「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,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、一人為副院長,任期六年,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」。由此可知,監察院之憲法職權僅包含彈劾、糾舉及審計權,並不包含「同意權」;而關於監察院之人事同意權,係由總統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後,由「立法院」行使同意權。選項 A 稱監察院行使同意權,顯與上開解釋意旨及法條明文不符,故為錯誤之敘述。
監察院職權與地位
💡 監察院職權限縮(取消同意權)與行使彈劾、調閱權之法定程序。
| 比較維度 | 監察院 | VS | 立法院 |
|---|---|---|---|
| 人事同意權 | 已取消(第四次修憲) | — | 行使司法院、考試院提名同意 |
| 一般公務員彈劾 | 具提案權與移送權 | — | 無職權(僅針對政務官移送) |
| 正副總統彈劾 | 無(僅具備糾舉/監察性質) | — | 具提案權(移送憲法法庭) |
| 文件調閱權 | 憲法第95條明文規範 | — | 釋字585號承認輔助性權力 |
💬監察院職權已由「準國會」轉向純粹監察機關,同意權完全移轉至立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