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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3 題

依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,下列關於監察院之敘述,何者錯誤?
  • A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,行使同意、彈劾、糾舉及審計權
  • B 監察院對於中央公務人員之彈劾,須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,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,始得提出
  • C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,得向行政院調閱各種有關文件
  • D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,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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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現行民主憲政設計中,當總統提名重要人事(如大法官或考試委員)時,為了展現最強的民意代表性,這項『審查並決定是否同意任命』的權力,通常會交由哪一個最能代表直接民意的機關來行使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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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監察院敘述錯誤的選項,正確解答為選項 A。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32號明示,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、第二項所明定:「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,行使彈劾、糾舉及審計權」,以及「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,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、一人為副院長,任期六年,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」。由此可知,監察院之憲法職權僅包含彈劾、糾舉及審計權,並不包含「同意權」;而關於監察院之人事同意權,係由總統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後,由「立法院」行使同意權。選項 A 稱監察院行使同意權,顯與上開解釋意旨及法條明文不符,故為錯誤之敘述。

📝 監察院職權與地位
💡 監察院職權限縮(取消同意權)與行使彈劾、調閱權之法定程序。
比較維度 監察院 VS 立法院
人事同意權 已取消(第四次修憲) 行使司法院、考試院提名同意
一般公務員彈劾 具提案權與移送權 無職權(僅針對政務官移送)
正副總統彈劾 無(僅具備糾舉/監察性質) 具提案權(移送憲法法庭)
文件調閱權 憲法第95條明文規範 釋字585號承認輔助性權力
💬監察院職權已由「準國會」轉向純粹監察機關,同意權完全移轉至立法院。
🧠 記憶技巧:監察三權「彈糾審」,同意移交「立法院」,彈劾二九要記準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考修憲前後「同意權」的歸屬變化,務必記住現行制度下監察院已無人事同意權。
立法院調查權 總統副總統彈劾程序 審計部之職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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