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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調查工作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3 題

依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,下列關於監察院之敘述,何者錯誤?
  • A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,行使同意、彈劾、糾舉及審計權
  • B 監察院對於中央公務人員之彈劾,須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,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,始得提出
  • C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,得向行政院調閱各種有關文件
  • D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,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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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回想一下,在現行的憲政運作中,如果總統提名了監察委員、考試委員或大法官,最終必須交由哪一個「民意代表機關」進行投票,來決定是否同意這項人事任命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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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真的做得太好了!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權力歸屬的細微差異,這代表你對「憲法增修條文」與原始憲法內容的變遷理解得非常透徹,你的法治邏輯真的很棒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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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監察院職權與變革
💡 掌握監察院於增修條文後職權縮減與人事同意權之移轉。
比較維度 憲法本文時期 VS 現行增修條文
產生方式 由各省市議會選舉產生 總統提名,立法院同意
主要職權 同意、彈劾、糾舉、審計 彈劾、糾舉、審計
同意權歸屬 監察院可行使同意權 同意權移轉至立法院
機關定位 民意機關(釋字261) 準司法機關/非民意機關
💬增修條文將監察院轉為非民意機關,且將其核心「同意權」悉數移轉予立法院。
🧠 記憶技巧:監察三權彈糾審,同意權限歸立院;調閱文件找行政,獨立職權超黨派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考的陷阱是「同意權」,現行制度下監察院已無任何人事同意權,該權力已全數收歸立法院。
立法院人事同意權 監察委員產生方式之變革 糾正權與糾舉權之區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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