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調查工作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3 題
依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,下列關於監察院之敘述,何者錯誤?
- A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,行使同意、彈劾、糾舉及審計權
- B 監察院對於中央公務人員之彈劾,須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,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,始得提出
- C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,得向行政院調閱各種有關文件
- D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,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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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回想一下,在現行的憲政運作中,如果總統提名了監察委員、考試委員或大法官,最終必須交由哪一個「民意代表機關」進行投票,來決定是否同意這項人事任命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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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監察院敘述錯誤的選項,正確解答為選項 A。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32號明示,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、第二項所明定:「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,行使彈劾、糾舉及審計權」,以及「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,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、一人為副院長,任期六年,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」。由此可知,監察院之憲法職權僅包含彈劾、糾舉及審計權,並不包含「同意權」;而關於監察院之人事同意權,係由總統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後,由「立法院」行使同意權。選項 A 稱監察院行使同意權,顯與上開解釋意旨及法條明文不符,故為錯誤之敘述。
監察院職權與變革
💡 掌握監察院於增修條文後職權縮減與人事同意權之移轉。
| 比較維度 | 憲法本文時期 | VS | 現行增修條文 |
|---|---|---|---|
| 產生方式 | 由各省市議會選舉產生 | — | 總統提名,立法院同意 |
| 主要職權 | 同意、彈劾、糾舉、審計 | — | 彈劾、糾舉、審計 |
| 同意權歸屬 | 監察院可行使同意權 | — | 同意權移轉至立法院 |
| 機關定位 | 民意機關(釋字261) | — | 準司法機關/非民意機關 |
💬增修條文將監察院轉為非民意機關,且將其核心「同意權」悉數移轉予立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