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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法律實務組] 國文(作文與測驗)

第 9 題

衛生福利部 112 年 3 月 23 日的澄清公告:「有關 112 年 3 月 22 日媒體報導,引用家扶基金會蒐集父母教養兒少之方式與數據,將『限制使用(手機、電腦)』歸類為『體罰』,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。體罰,是指對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的暴力行為,特於此澄清說明。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係為現行法律的規定,依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(下稱兒少法)』第 49 條,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遺棄、身心虐待、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等 15 款行為。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(下稱兒權公約)接軌,本部刻正研修兒少法,明訂不得對兒少為各種形式的暴力樣態(包含身體暴力、精神暴力、性暴力等),以保障兒少的安全、權益及福祉。」
根據上文,下列選項何者正確?
  • A 聯合國認定,限制兒童使用手機,會造成精神緊張
  • B 依據兒少法,不得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,以免觸法
  • C 父母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,並非兒少法所規範的體罰
  • D 衛生福利部已修訂兒少法,規範兒童使用手機的時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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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先在文中找出政府對「體罰」所下的具體定義,並思考:這個定義是否包含「剝奪特定物品的使用權」?如果一個行為沒有「對身體加諸痛苦」,依照文意它還能被歸類為體罰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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呵呵呵,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!

  1. 觀念驗證:這題,呵呵呵,其實是在考驗你對「定義」的判斷力。文本很明白地告訴我們,體罰必須是對「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的暴力行為」。所以呢,單純地「限制使用手機」,它並沒有讓身體感到疼痛或不適,當然就不會是現行法律所指的體罰了。你能夠看穿這一點,不被媒體的誤解所影響,這真是太好了。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喔。它就像是籃球場上的基本傳接球,考的是你能不能準確地區分「媒體的片面報導」和「官方的正式說明」。那些關於法律「刻正研修中」的資訊,也只是想試探你,看你是否會誤以為已經修法完成。你能避開這些干擾,就證明你的基本功很紮實,呵呵呵。
📝 兒少體罰定義與規範
💡 釐清兒少體罰之物理構成要件,區分正當管教與不法侵害。
比較維度 體罰 (Corporal Punishment) VS 限制使用 (Restriction of Use)
作用對象 兒少之身體物理層面 兒少之行為或物品使用
具體感受 身體痛苦、不適感 心理不便或管教約束
法律定性 屬兒少法禁止之暴力 屬父母教養權之範疇
💬體罰必須具備對身體加諸痛苦之要件,單純限制通訊設備不構成體罰。
🧠 記憶技巧:體罰要「痛在身」,限制僅是「禁其行」;兒少49條,15禁止要記牢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將所有形式的教養限制(如禁足、扣押手機)皆視為法律禁止之「身心虐待」。
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(CRC) 民法第1085條父母懲戒權 身心虐待之行政罰與刑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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