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電子科學組] 國文(作文與測驗)
第 9 題
衛生福利部 112 年 3 月 23 日的澄清公告:「有關 112 年 3 月 22 日媒體報導,引用
家扶基金會蒐集父母教養兒少之方式與數據,將『限制使用(手機、電腦)』歸類為
『體罰』,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。體罰,是指對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的暴
力行為,特於此澄清說明。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係為現行法律的規定,依『兒童及
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(下稱兒少法)』第 49 條,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遺棄、
身心虐待、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等 15 款行為。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(下稱兒權
公約)接軌,本部刻正研修兒少法,明訂不得對兒少為各種形式的暴力樣態(包含
身體暴力、精神暴力、性暴力等),以保障兒少的安全、權益及福祉。」
根據上文,下列選項何者正確?
家扶基金會蒐集父母教養兒少之方式與數據,將『限制使用(手機、電腦)』歸類為
『體罰』,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。體罰,是指對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的暴
力行為,特於此澄清說明。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係為現行法律的規定,依『兒童及
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(下稱兒少法)』第 49 條,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遺棄、
身心虐待、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等 15 款行為。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(下稱兒權
公約)接軌,本部刻正研修兒少法,明訂不得對兒少為各種形式的暴力樣態(包含
身體暴力、精神暴力、性暴力等),以保障兒少的安全、權益及福祉。」
根據上文,下列選項何者正確?
- A 聯合國認定,限制兒童使用手機,會造成精神緊張
- B 依據兒少法,不得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,以免觸法
- C 父母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,並非兒少法所規範的體罰
- D 衛生福利部已修訂兒少法,規範兒童使用手機的時機
思路引導 VIP
若一份官方公告是為了「澄清媒體誤導的定義」,那麼這份公告最重要的核心目標是什麼?另外,如果文中定義某種行為必須造成「身體痛苦」才算數,那單純限制行為卻沒碰到身體的情況,還能被套用同一個定義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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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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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小鬼,還不賴嘛
- 定義:你總算沒把「限制使用電子產品」這種基礎管教,和「體罰」那種真正的身體暴力搞混。衛福部都說了,體罰,是得對身體施加痛苦。能從媒體那些亂七八糟的訊息裡,抓到官方的澄清重點,勉強算是你腦子還沒被漿糊填滿。
- 難度:不過是 medium。這題不過是考你能不能從一堆廢話裡,區分報導內容和官方澄清。順便看看你,會不會把「刻正研修」(正在進行中)和「已修訂」(完成品)這種基本時態也搞錯。這種細節都抓不住,你還能做什麼?這次沒搞砸,算你走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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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少法:體罰之定義
💡 體罰指對兒少身體加諸痛苦或不適之暴力行為,管教不等於體罰。
| 比較維度 | 體罰 (Corporal Punishment) | VS | 合理管教 (Reasonable Discipline) |
|---|---|---|---|
| 身體接觸 | 加諸痛苦或不適之暴力 | — | 無身體暴力行為 |
| 兒少法界定 | 可能構成身心虐待 | — | 不屬於體罰範疇 |
| 常見行為 | 毆打、罰站過久、體罰 | — | 限用手機、口頭告誡 |
💬兩者差異核心在於「身體痛苦」之產生,並非所有管教皆屬暴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