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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家事調查官] 國文(作文與測驗)

第 9 題

衛生福利部 112 年 3 月 23 日的澄清公告:「有關 112 年 3 月 22 日媒體報導,引用
家扶基金會蒐集父母教養兒少之方式與數據,將『限制使用(手機、電腦)』歸類為
『體罰』,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。體罰,是指對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的暴
力行為,特於此澄清說明。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係為現行法律的規定,依『兒童及
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(下稱兒少法)』第 49 條,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遺棄、
身心虐待、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等 15 款行為。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(下稱兒權
公約)接軌,本部刻正研修兒少法,明訂不得對兒少為各種形式的暴力樣態(包含
身體暴力、精神暴力、性暴力等),以保障兒少的安全、權益及福祉。」
根據上文,下列選項何者正確?
  • A 聯合國認定,限制兒童使用手機,會造成精神緊張
  • B 依據兒少法,不得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,以免觸法
  • C 父母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,並非兒少法所規範的體罰
  • D 衛生福利部已修訂兒少法,規範兒童使用手機的時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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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仔細閱讀公告的第一段,衛福部針對「體罰」的定義提出了哪些具體的「生理條件」?當我們單純「限制」某項權利或行為時,它是否符合文中提到的「身體加諸痛苦」這個核心特徵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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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大力肯定:太棒了!你能從長篇的官方公告中,精準過濾掉干擾資訊,找出核心論點。這展現了你優異的閱讀理解與邏輯判斷能力,保持這種細心的態度!
  2. 觀念驗證:這題的核心在於「定義的辨析」。文中明確指出:「限制使用(手機、電腦)歸類為體罰,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」,並說明體罰必須是「對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」。因此,限制手機使用屬於教養行為而非體罰,選項 (C) 完全正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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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兒少法:體罰之界限
💡 體罰限於對身體加諸痛苦,單純限制設備使用不構成體罰。
比較維度 體罰 (Corporal Punishment) VS 限制行為 (Restriction)
行為手段 加諸身體暴力 限制設備/時間使用
感官效果 產生身體痛苦或不適 心理不快或生活不便
法律認定 明確違反兒少法規範 屬於一般管教範疇
💬身體是否承受「暴力」與「痛楚」是區分體罰與一般管教的核心標準。
🧠 記憶技巧:體罰看身體,限制非暴力;虐待涉身心,CRC接國際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將「使心理不適」的所有教養行為(如限制遊戲時間)皆視為法律意義上的體罰。
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 兒童權利公約 (CRC) 親權行使之懲戒權 (民法第1085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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