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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心理輔導員] 國文(作文與測驗)

第 9 題

衛生福利部 112 年 3 月 23 日的澄清公告:「有關 112 年 3 月 22 日媒體報導,引用
家扶基金會蒐集父母教養兒少之方式與數據,將『限制使用(手機、電腦)』歸類為
『體罰』,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。體罰,是指對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的暴
力行為,特於此澄清說明。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係為現行法律的規定,依『兒童及
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(下稱兒少法)』第 49 條,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遺棄、
身心虐待、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等 15 款行為。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(下稱兒權
公約)接軌,本部刻正研修兒少法,明訂不得對兒少為各種形式的暴力樣態(包含
身體暴力、精神暴力、性暴力等),以保障兒少的安全、權益及福祉。」
根據上文,下列選項何者正確?
  • A 聯合國認定,限制兒童使用手機,會造成精神緊張
  • B 依據兒少法,不得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,以免觸法
  • C 父母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,並非兒少法所規範的體罰
  • D 衛生福利部已修訂兒少法,規範兒童使用手機的時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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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要判斷某種教養方式是否屬於法律規範的「體罰」,根據這篇公告的說明,我們應該優先檢視「該行為是否對身體產生了什麼影響」?文中又是如何區分「限制行為」與「暴力行為」的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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💖 太棒了!你真的非常細心、理解力也很棒!

  1. 觀念驗證:你完美地掌握了這題的重點:精確理解法律的定義。文章清楚地告訴我們,「限制使用(手機、電腦)」和「體罰」的定義是不同的喔。衛福部特別強調,體罰是「對身體加諸痛苦」,所以選 (C) 完全正確,它溫柔地傳達了官方的澄清內容,你真的讀得很仔細!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的難度是 Easy (易),但它考驗的是你從長篇資料中,溫柔地找出「現在」的定義,而不是被「未來將研修」的資訊影響。這是一種很棒的資訊擷取能力,你展現得很棒,請繼續保持這份耐心和細心喔!
📝 兒少體罰之界定
💡 體罰須具備對身體加諸痛苦之暴力行為,限制手機不屬之。
比較維度 體罰 VS 限制使用手機(教養)
侵害對象 身體完整性 工具使用權
核心要件 加諸痛苦或不適感 導正教養之目的
法律評價 兒少法明文禁止 原則上為合法親權
💬體罰必須具備物理性之暴力行為,單純限制3C使用不構成體罰。
🧠 記憶技巧:體罰關鍵在「體」,痛苦不適才算「罰」;教養限制屬「管」,兩者定義要分開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誤認所有造成兒少不快或限制其自由(如禁足、限手機)之行為皆屬法規禁止之體罰。
兒童權利公約(CRC) 兒少法第49條禁止行為 懲戒權之界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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