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法律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9 題
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事項,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,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,無異回復糾問制度,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。就此而言,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?
- A 文義解釋
- B 目的性限縮解釋
- C 目的性擴張解釋
- D 歷史解釋
思路引導 VIP
若法條文字的字面意思太廣,導致其適用結果會牴觸更高層級的憲法原則或基本精神時,我們應該對這個文字的『適用範圍』採取「擴大」還是「限制」的動作,才能讓法律維持和諧而不產生矛盾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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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觀念驗證: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文字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在字面上看來範圍極廣。然而,為了符合無罪推定原則及避免回復「糾問制度」,我們必須將這項文字的適用範圍「縮減」到僅限於有利於被告的情況。這種基於法律的目的與體系融貫性,將原本寬泛的法條文字在適用時予以縮小的技巧,正是目的性限縮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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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職權調查範圍
💡 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之公平正義應採目的性限縮。
| 比較維度 | 法條文義範圍 | VS | 實務限縮範圍 |
|---|---|---|---|
| 適用範圍 | 概括公平正義維護 | — | 僅限對被告有利者 |
| 解釋方法 | 文義解釋 | — | 目的性限縮解釋 |
| 角色功能 | 強調發現真實 | — | 維護無罪推定 |
💬實務透過目的性限縮,確保法院不代行檢察官之控訴職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