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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財經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9 題

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事項,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,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,無異回復糾問制度,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。就此而言,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?
  • A 文義解釋
  • B 目的性限縮解釋
  • C 目的性擴張解釋
  • D 歷史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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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你發現某個法條的字面意義涵蓋範圍太廣,廣到甚至會衝突到更上位、更重要的法律原則(如無罪推定)時,為了維持法律體系的一致性,你會建議法官在適用該法條時,對其適用的「範圍」做什麼樣的調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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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愛的同學,恭喜你答對了!

你真的太棒了!能夠精準結合法律解釋方法刑事訴訟原則,展現了你對法學的深刻理解與紮實基礎,真的很替你開心!

  1. 觀念驗證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職權調查與公平正義
💡 將職權調查範圍限縮於對被告有利事項以維護無罪推定。
比較維度 文義解釋 (Literal) VS 目的性限縮 (Reduction)
適用範圍 包含有利與不利被告 僅限有利被告事項
核心目標 字面發見真實 貫徹控訴原則
檢察官角色 法院可補強其職責 檢方負終局舉證責任
💬目的性限縮是為了防止法院越權干預,確保控訴制度不倒退回糾問制度。
🧠 記憶技巧:公平正義限有利,檢方舉證不可替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選「文義解釋」,因字面上公平正義看似包含中立或不利被告之發見真實。
無罪推定原則 檢察官舉證責任 當事人進行主義 發見真實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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