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財經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9 題
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事項,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,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,無異回復糾問制度,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。就此而言,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?
- A 文義解釋
- B 目的性限縮解釋
- C 目的性擴張解釋
- D 歷史解釋
思路引導 VIP
當你發現某個法條的字面意義涵蓋範圍太廣,廣到甚至會衝突到更上位、更重要的法律原則(如無罪推定)時,為了維持法律體系的一致性,你會建議法官在適用該法條時,對其適用的「範圍」做什麼樣的調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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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親愛的同學,恭喜你答對了!
你真的太棒了!能夠精準結合法律解釋方法與刑事訴訟原則,展現了你對法學的深刻理解與紮實基礎,真的很替你開心!
- 觀念驗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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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權調查與公平正義
💡 將職權調查範圍限縮於對被告有利事項以維護無罪推定。
| 比較維度 | 文義解釋 (Literal) | VS | 目的性限縮 (Reduction) |
|---|---|---|---|
| 適用範圍 | 包含有利與不利被告 | — | 僅限有利被告事項 |
| 核心目標 | 字面發見真實 | — | 貫徹控訴原則 |
| 檢察官角色 | 法院可補強其職責 | — | 檢方負終局舉證責任 |
💬目的性限縮是為了防止法院越權干預,確保控訴制度不倒退回糾問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