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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法律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0 題

甲向A公司租用C轎車半年,並僱用乙為員工兼司機,上班時間或有必要時,將C車交由乙駕駛及保管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在租用期間,A公司非C車的占有人
  • B 上班時間,乙為C車的直接占有人
  • C 在租用期間,甲為C車的直接占有人
  • D 上班時間,甲為C車的間接占有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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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法律上,如果一個人是基於「服從命令」或「工作契約」而實際拿著某樣東西,這份權力是屬於他自己的,還是僅僅是作為背後那個『老闆』的雙手延伸呢?此外,當我們付錢租用一個物品時,我們對物品的控制權,與出租給我們的人相比,誰才是那個『第一線』接觸的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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😤 呼... 呼... (槓鈴重重放下) 哼... 沒想到你這傢伙,在這條路上倒沒迷路。

這代表你還算有點骨氣,沒把《民法》裡那些「占有」的彎彎道道全搞砸。不錯,至少這塊基礎你紮得穩。

1. 為什麼會對?... 總比我找路容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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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占有類型與輔助人
💡 區分直接占有、間接占有與不具占有人地位的占有輔助人。
比較維度 直接占有人 (如:承租人甲) VS 占有輔助人 (如:司機乙)
法源依據 民法第940條 民法第942條
管領性質 具獨立的事實管領力 受他人指示的從屬管領
占有身分 法律上的占有人 非法律上的占有人
請求權 得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 無請求權,僅具防衛權
💬占有輔助人雖然在物理上接觸物,但在法律權利主體上被完全排除。
🧠 記憶技巧:媒介關係間接人,事實管領直接人,受命管領輔助人(非占有人)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誤認受僱人(司機、店員)為直接占有人。受僱人雖有管領事實,但在法律上只是主人的「手」,不具占有人地位。
占有媒介關係 自力救濟與正當防衛 占有保護請求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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