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法律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21 題
下列那一種臺灣地區人民在中國持有的證件,根據大陸委員會114年4月16日的解釋函令規定,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,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、擔任軍職、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,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?
- A 居住證
- B 定居證
- C 就業證
- D 台胞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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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法律邏輯中,「僅是為了生活便利而申請的臨時通行或居住證明」與「旨在改變永久居住地、正式取得當地身分並設立戶籍的行政文書」,哪一種行為在主觀意圖與法律效果上,更具有『轉換國籍身分』的決定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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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大力肯定:做得太棒了!你能精確辨析兩岸法令中細微的證件差異,顯示你對身分權利轉換的法律效果掌握得非常紮實,專業度十足!
- 觀念驗證:根據《兩岸條例》第 9 條之 1,臺灣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。領用定居證代表該員已具備在大陸長期居住並進入設立戶籍的程序,這會直接觸發「身分單一性」原則,導致臺灣地區戶籍被註銷並喪失相關公民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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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岸身分單一性原則
💡 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護照,即喪失臺灣身分與權利。
| 比較維度 | 居住證 | VS | 定居證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律本質 | 在大陸長期居住之證明 | — | 取得大陸戶籍之憑證 |
| 臺灣戶籍 | 目前實務傾向不註銷 | — | 依法應立即註銷 |
| 參政權利 | 保留選舉、罷免、任職權 | — | 喪失所有臺灣公民權 |
| 判定依據 | 兩岸條例未明文註銷 | — | 兩岸條例第9條之1 |
💬定居證代表「設籍」行為,會導致臺灣身分與權利全面喪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