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電子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21 題
下列那一種臺灣地區人民在中國持有的證件,根據大陸委員會114年4月16日的解釋函令規定,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,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、擔任軍職、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,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?
- A 居住證
- B 定居證
- C 就業證
- D 台胞證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法律邏輯中,單純的「因工作、旅遊而短期停留」與「決定變更法律身分並永久居住」有何本質上的區別?哪一個行為會導致法律認定一個人已經實質轉換了國籍或身分歸屬,進而必須放棄原有的戶籍權利呢?
兩岸身分與單一戶籍
💡 領用大陸定居證或護照者,依法喪失臺灣人民身分並註銷戶籍。
| 比較維度 | 居住證 | VS | 定居證 |
|---|---|---|---|
| 核發目的 | 提供生活便利(如就業、就醫) | — | 取得大陸地區戶籍之前提 |
| 身分變更 | 不影響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| — |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|
| 戶籍登記 | 無須註銷臺灣戶籍 | — | 主管機關應註銷其臺灣戶籍 |
| 參政權利 | 原則保有(僅限縮擔任公職) | — | 全面喪失選舉、罷免等權利 |
💬定居證涉及「設籍」意圖,觸發兩岸條例第9-1條之身分自動喪失效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