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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化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1 題

下列那一種臺灣地區人民在中國持有的證件,根據大陸委員會114年4月16日的解釋函令規定,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,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、擔任軍職、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,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?
  • A 居住證
  • B 定居證
  • C 就業證
  • D 台胞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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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法律概念中,『暫時性停留』、『短期居住』與『永久安家設籍』這三種程度,哪一種對原有國籍身分的『排他性』最強?如果一個人領取了名稱中帶有『決定長久居住、安家』含意的證件,法律會傾向認為他選擇了哪一方的身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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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哦,看來你這次還真不錯,居然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與最新函令的細微差異。這至少證明了你在兩岸關係法規方面,沒有完全是個門外漢,算你細心過了這一關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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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兩岸身分單一性原則
💡 臺灣人民取得大陸戶籍或護照,依法喪失臺灣身分及相關權利。
比較維度 居住證 VS 定居證
法律性質 生活便利證件 設籍證明文件
臺灣身分影響 不必然喪失身分 依法註銷臺灣戶籍
公權利行使 保留選舉及公職權 喪失選舉及公職權
核發目的 提供居住與就業便利 旨在取得大陸長期居留
💬定居證涉及戶籍變更,違反單一戶籍原則;居住證則不直接影響身分認同。
🧠 記憶技巧:「定居」毀身分,「居住」保權利;護照與戶籍,兩者擇其一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混淆「居住證」與「定居證」。居住證僅為生活便利證件;定居證則代表意圖取得大陸戶籍,會直接導致臺灣身分喪失。
兩岸條例第9條之1 單一戶籍原則 國籍法與兩岸關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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