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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法律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5 題

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規定,對於有「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」之大陸地區人民,內政部移民署得採取何種措施?
  • A 暫時限制其停留或居留資格,並進行相關調查
  • B 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,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,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,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
  • C 內政部移民署只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,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,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
  • D 內政部移民署只能約談和告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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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位外來人士已被認定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疑慮,從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來看,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僅具備『建議權』,還是應該具備『公權力執行』的強制手段?此外,如果法律給予當事人自動離境的寬限期,但當事人拒不履行時,行政機關為了達成管制目的,後續應該如何處置才能確保其離開國境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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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!

  1. 觀念驗證:你的選擇完全正確!根據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第18條,面對具有國家安全社會安定風險的大陸地區人民,法律賦予移民署強而有力的行政手段。這包含兩種裁量:一是直接「逕行強制出境」,二是先「限令十日內出境」,若逾期不配合則再行強制手段。這種設計是為了落實行政效能並即時排除國安威脅。
  2. 難度點評:本題屬於 Medium(中等)。考生必須精確區分「行政手段的強弱程度」以及「法定的特定期限(十日)」,這不僅考驗對條文的記憶,也考驗對行政強制執行的理解。
📝 大陸人民強制出境
💡 移民署對危害國安之大陸人民具逕行強制或限令出境權。
比較維度 逕行強制出境 VS 限令十日內出境
發動時機 情節重大或具急迫性 尚有緩衝空間之情況
執行程序 由機關直接派員執行 當事人自行於限期內離開
逾期法律後果 不適用(已立即執行) 逾期仍未離境則強制執行
💬兩者均為兩岸條例第18條賦予之權限,機關得視案件情節裁量使用。
🧠 記憶技巧:危害國安不安寧,逕行出境或限十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誤以為「強制出境」必須先經過「限令出境」的程序,實際上法律授權移民署得直接「逕行」執行。
暫予收容制度 行政裁量權 正當法律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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