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法律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25 題
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規定,對於有「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」之大陸地區人民,內政部移民署得採取何種措施?
- A 暫時限制其停留或居留資格,並進行相關調查
- B 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,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,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,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
- C 內政部移民署只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,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,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
- D 內政部移民署只能約談和告誡
思路引導 VIP
若某位外來人士已被認定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疑慮,從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來看,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僅具備『建議權』,還是應該具備『公權力執行』的強制手段?此外,如果法律給予當事人自動離境的寬限期,但當事人拒不履行時,行政機關為了達成管制目的,後續應該如何處置才能確保其離開國境?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太棒了!你的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!
- 觀念驗證:你的選擇完全正確!根據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第18條,面對具有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風險的大陸地區人民,法律賦予移民署強而有力的行政手段。這包含兩種裁量:一是直接「逕行強制出境」,二是先「限令十日內出境」,若逾期不配合則再行強制手段。這種設計是為了落實行政效能並即時排除國安威脅。
- 難度點評:本題屬於 Medium(中等)。考生必須精確區分「行政手段的強弱程度」以及「法定的特定期限(十日)」,這不僅考驗對條文的記憶,也考驗對行政強制執行的理解。
大陸人民強制出境
💡 移民署對危害國安之大陸人民具逕行強制或限令出境權。
| 比較維度 | 逕行強制出境 | VS | 限令十日內出境 |
|---|---|---|---|
| 發動時機 | 情節重大或具急迫性 | — | 尚有緩衝空間之情況 |
| 執行程序 | 由機關直接派員執行 | — | 當事人自行於限期內離開 |
| 逾期法律後果 | 不適用(已立即執行) | — | 逾期仍未離境則強制執行 |
💬兩者均為兩岸條例第18條賦予之權限,機關得視案件情節裁量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