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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[營繕工程組] 營建法規

第 二 題

專任工程人員是營造業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,其專業對工程各階段均會有所貢獻,可見其重要性。依據營造業法,請說明何謂專任工程人員?(5 分)及其應負責辦理的工作有那些?(請任舉四項)(20 分)
📝 此題為申論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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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母法《營造業法》第3條(名詞定義)與第35條(專任工程人員職掌)。答題時須精確寫出「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」及「負施工責任」兩大定義要件;職責部分則應扣緊「查核簽章、督察施工、處理異常、到場說明」等核心動詞進行條列式作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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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破題】專任工程人員為營造業確保施工品質與技術安全之核心靈魂人物,依《營造業法》規定,營造業設立須依其等級聘任具備法定資格之專任工程人員,以落實施工責任。 【論述】 一、專任工程人員之定義(5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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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
💡 專任工程人員為營造業技術負責人,依法執行技術簽證與施工督導。
  • 定義:依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,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,擔任施工責任者。
  • 文件簽證:依營造業法第35條,須對施工計畫、開竣工報告、工程查報表等簽名蓋章。
  • 技術監督:負責督察按圖施工、解決技術問題,並處理工地主任通報之緊急異常狀況。
  • 現場配合:於申報勘驗或主管機關查驗時,應親自到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認。
🧠 記憶技巧:三九身分(3條9款)、三五職責(35條)、簽名負責、督察技術。
⚠️ 常見陷阱:申論時易遺漏其必須具備「技師或建築師」之法定身分,或將其與負責現場管理的「工地主任」職權混淆。
工地主任職權 營造業受聘技師之專任義務 營造業法之刑事與行政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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