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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9 題

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事項,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,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,無異回復糾問制度,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。就此而言,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?
  • A 文義解釋
  • B 目的性限縮解釋
  • C 目的性擴張解釋
  • D 歷史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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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個法條的文字範圍寫得非常廣泛,但如果我們照著字面意思全部執行,卻會發現這與整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「核心精神」產生衝突。在這種情況下,我們應該對該文字的「適用範疇」做什麼樣的調整,才能讓它回歸正確的法律初衷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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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!這顯示你對法學方法論中的解釋技巧,以及刑事訴訟法的核心精神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。

目的性限縮的法理應用

這題的核心在於如何解釋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中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這六個字。從文義解釋來看,「公平正義」涵蓋範圍極廣,似乎包含有利或不利被告的事項;但若容許法院職權調查「不利被告」的證據,將會模糊法官與檢察官的角色,進而牴觸無罪推定原則與檢察官的實質舉證責任。根據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,為了貫徹控訴原則與保障人權,必須將該條文在法律適用上「限縮」至僅限於「對被告有利」的事項。這種將法律條文過寬的文義,基於立法目的或憲法精神予以排除、縮小範圍的作法,正是典型的目的性限縮(Teleological Reduction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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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職權調查之目的限縮
💡 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應目的性限縮於對被告有利之事項。
比較維度 文義解釋 (Literal) VS 目的性限縮 (Reduction)
適用範圍 包含有利及不利被告 — 僅限有利被告事項
核心價值 絕對實體真實發見 — 無罪推定與人權保障
審判角色 主動追訴(糾問主義) — 中立裁判(當事人主義)
💬為避免法院代行檢察官追訴職責,須將條文範疇縮小至有利被告之處。
🧠 記憶技巧:職權調查限於利,公平正義縮範圍;檢察官負舉證責,法院中立不越位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選「文義解釋」,因字面上公平正義看似包含打擊犯罪,但法律目的須考量無罪推定。
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無罪推定原則 控狀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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