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9 題
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事項,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,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,無異回復糾問制度,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。就此而言,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?
- A 文義解釋
- B 目的性限縮解釋
- C 目的性擴張解釋
- D 歷史解釋
思路引導 VIP
若某個法條的文字範圍寫得非常廣泛,但如果我們照著字面意思全部執行,卻會發現這與整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「核心精神」產生衝突。在這種情況下,我們應該對該文字的「適用範疇」做什麼樣的調整,才能讓它回歸正確的法律初衷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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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
- 觀念驗證:這題你選對了!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條文雖然提到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,字面上範圍極廣,但為了符合無罪推定原則與檢察官舉證責任,實務上將其適用範圍「縮小」至僅限於有利被告的事項。這種將法律文義涵蓋過寬的部分,基於法規範的目的予以剔除,就是典型的目的性限縮解釋。
-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屬於 medium。它不只要求掌握法律解釋的定義,更考驗你是否理解刑事訴訟制度中「當事人進行主義」與「法院公平審判」之間的權衡,是相當具備鑑別度的題目!
職權調查之目的限縮
💡 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應目的性限縮於對被告有利之事項。
| 比較維度 | 文義解釋 (Literal) | VS | 目的性限縮 (Reduction) |
|---|---|---|---|
| 適用範圍 | 包含有利及不利被告 | — | 僅限有利被告事項 |
| 核心價值 | 絕對實體真實發見 | — | 無罪推定與人權保障 |
| 審判角色 | 主動追訴(糾問主義) | — | 中立裁判(當事人主義) |
💬為避免法院代行檢察官追訴職責,須將條文範疇縮小至有利被告之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