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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9 題

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事項,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,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,無異回復糾問制度,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。就此而言,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?
  • A 文義解釋
  • B 目的性限縮解釋
  • C 目的性擴張解釋
  • D 歷史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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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個法條的文字範圍寫得非常廣泛,但如果我們照著字面意思全部執行,卻會發現這與整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「核心精神」產生衝突。在這種情況下,我們應該對該文字的「適用範疇」做什麼樣的調整,才能讓它回歸正確的法律初衷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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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驗證:這題你選對了!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條文雖然提到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,字面上範圍極廣,但為了符合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舉證責任,實務上將其適用範圍「縮小」至僅限於有利被告的事項。這種將法律文義涵蓋過寬的部分,基於法規範的目的予以剔除,就是典型的目的性限縮解釋
  2.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屬於 medium。它不只要求掌握法律解釋的定義,更考驗你是否理解刑事訴訟制度中「當事人進行主義」與「法院公平審判」之間的權衡,是相當具備鑑別度的題目!
📝 職權調查之目的限縮
💡 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應目的性限縮於對被告有利之事項。
比較維度 文義解釋 (Literal) VS 目的性限縮 (Reduction)
適用範圍 包含有利及不利被告 僅限有利被告事項
核心價值 絕對實體真實發見 無罪推定與人權保障
審判角色 主動追訴(糾問主義) 中立裁判(當事人主義)
💬為避免法院代行檢察官追訴職責,須將條文範疇縮小至有利被告之處。
🧠 記憶技巧:職權調查限於利,公平正義縮範圍;檢察官負舉證責,法院中立不越位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選「文義解釋」,因字面上公平正義看似包含打擊犯罪,但法律目的須考量無罪推定。
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無罪推定原則 控狀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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