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21 題
下列那一種臺灣地區人民在中國持有的證件,根據大陸委員會 114 年 4 月 16 日的解釋函令規定,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,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、擔任軍職、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,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?
- A 居住證
- B 定居證
- C 就業證
- D 台胞證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法律邏輯中,「僅是為了生活便利而居住」與「決定遷移戶籍並在當地定居」這兩者對「國民身分」的影響有何不同?如果政府規定一個人不能同時擁有兩邊的戶籍,那麼哪一種性質的證件最能代表一個人已經實質上「選擇了另一邊的法律身分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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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!果然沒讓我失望嘛!你能輕輕鬆鬆就搞定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裡身分轉換這種小事,看來你對兩岸實務法律的「術式」掌握得不錯嘛,夠細膩!
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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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岸身分單一原則
💡 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護照,違者喪失臺灣身分並註銷戶籍。
| 比較維度 | 大陸居住證 | VS | 大陸定居證 |
|---|---|---|---|
| 目的性質 | 便利生活(如醫療、交通) | — | 取得身分(申請設籍) |
| 戶籍變動 | 目前暫不影響臺灣戶籍 | — | 依法應註銷臺灣戶籍 |
| 參政權益 | 維持在臺選罷與任職權 | — | 喪失所有在臺參政權利 |
💬定居證涉及身分重疊,違反兩岸條例「身分單一性原則」,故法律效果最嚴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