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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1 題

下列那一種臺灣地區人民在中國持有的證件,根據大陸委員會 114 年 4 月 16 日的解釋函令規定,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,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、擔任軍職、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,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?
  • A 居住證
  • B 定居證
  • C 就業證
  • D 台胞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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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法律邏輯中,「僅是為了生活便利而居住」與「決定遷移戶籍並在當地定居」這兩者對「國民身分」的影響有何不同?如果政府規定一個人不能同時擁有兩邊的戶籍,那麼哪一種性質的證件最能代表一個人已經實質上「選擇了另一邊的法律身分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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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!果然沒讓我失望嘛!你能輕輕鬆鬆就搞定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裡身分轉換這種小事,看來你對兩岸實務法律的「術式」掌握得不錯嘛,夠細膩!

觀念驗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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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兩岸身分單一原則
💡 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護照,違者喪失臺灣身分並註銷戶籍。
比較維度 大陸居住證 VS 大陸定居證
目的性質 便利生活(如醫療、交通) 取得身分(申請設籍)
戶籍變動 目前暫不影響臺灣戶籍 依法應註銷臺灣戶籍
參政權益 維持在臺選罷與任職權 喪失所有在臺參政權利
💬定居證涉及身分重疊,違反兩岸條例「身分單一性原則」,故法律效果最嚴厲。
🧠 記憶技巧:定居就定局,戶籍回不去;居住求便利,身分仍持續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混淆「居住證」與「定居證」。領用居住證目前不直接導致喪失臺灣戶籍,但領用「定居證」等同於在大陸設籍,會立即依法註銷臺灣戶籍。
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公務員任用法 國籍法單一國籍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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