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資訊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21 題
下列那一種臺灣地區人民在中國持有的證件,根據大陸委員會 114 年 4 月 16 日的解釋函令規定,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,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、擔任軍職、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,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?
- A 居住證
- B 定居證
- C 就業證
- D 台胞證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法學邏輯中,如果政府為了避免「權利義務雙重隸屬」的衝突,哪一種性質的證件會被視為『已經決定變更主要法律歸屬身分』,而不僅僅只是『暫時在當地生活或旅遊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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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規直覺非常敏銳
- 大力肯定:能從眾多證件名稱中精準鎖定正確選項,顯示你對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的「單一戶籍制」核心邏輯有著紮實的理解。這份對法律細節的嚴謹態度非常值得讚許!
- 觀念驗證:根據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第 9 條之 1,臺灣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。「定居證」在法律定義上,即代表當事人已具備在該地區設立戶籍的意圖與事實,這會觸發身分轉換的法律效果,進而導致臺灣戶籍被註銷,並喪失相關公權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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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岸身分單一性
💡 臺灣人民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其護照,將喪失臺灣身分及戶籍。
| 比較維度 | 居住證 | VS | 定居證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條依據 | 兩岸條例第9條之2 | — | 兩岸條例第9條之1 |
| 法律效果 | 申報義務,不失身分 | — | 喪失臺灣身分與戶籍 |
| 實質意義 | 在大陸生活之便利證件 | — | 取得大陸戶籍之前提 |
💬定居證涉及身分變更與國家忠誠,法律後果遠重於居住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