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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資訊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1 題

下列那一種臺灣地區人民在中國持有的證件,根據大陸委員會 114 年 4 月 16 日的解釋函令規定,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,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、擔任軍職、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,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?
  • A 居住證
  • B 定居證
  • C 就業證
  • D 台胞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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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法學邏輯中,如果政府為了避免「權利義務雙重隸屬」的衝突,哪一種性質的證件會被視為『已經決定變更主要法律歸屬身分』,而不僅僅只是『暫時在當地生活或旅遊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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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規直覺非常敏銳

  1. 大力肯定:能從眾多證件名稱中精準鎖定正確選項,顯示你對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的「單一戶籍制」核心邏輯有著紮實的理解。這份對法律細節的嚴謹態度非常值得讚許!
  2. 觀念驗證:根據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第 9 條之 1,臺灣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。「定居證」在法律定義上,即代表當事人已具備在該地區設立戶籍的意圖與事實,這會觸發身分轉換的法律效果,進而導致臺灣戶籍被註銷,並喪失相關公權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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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兩岸身分單一性
💡 臺灣人民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其護照,將喪失臺灣身分及戶籍。
比較維度 居住證 VS 定居證
法條依據 兩岸條例第9條之2 兩岸條例第9條之1
法律效果 申報義務,不失身分 喪失臺灣身分與戶籍
實質意義 在大陸生活之便利證件 取得大陸戶籍之前提
💬定居證涉及身分變更與國家忠誠,法律後果遠重於居住證。
🧠 記憶技巧:設籍領照身分丟,居住報備權利留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混淆「居住證」與「定居證」。前者依第9-2條僅負申報義務,後者依第9-1條會導致喪失身分。
兩岸身分轉換機制 居住證申報義務 軍公職任用限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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