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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調查工作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1 題

下列那一種臺灣地區人民在中國持有的證件,根據大陸委員會 114 年 4 月 16 日的解釋函令規定,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,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、擔任軍職、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,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?
  • A 居住證
  • B 定居證
  • C 就業證
  • D 台胞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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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法律邏輯中,『僅僅為了生活便利而暫住』與『打算正式遷移戶口並永久居住』,哪一種行為會與原本國家的『公民身分及投票權』產生排他性的衝突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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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!能從眾多證件種類中辨識出「定居證」的法律效力,說明你對兩岸法令的最新動態與實務見解掌握得非常紮實。

兩岸身分與定居證的法律關係

根據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第 9 條之 1 的核心規範,我國採取「單一戶籍制」,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。本題的關鍵在於大陸委員會於 114 年(2025年)發布的新函令,該解釋明確指出,持有大陸地區**「定居證(Settlement Permit)」**在性質上已被認定為足以證明在大陸設籍的具體表現。依該函令認定在大陸設籍者,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,會觸發喪失臺灣人民身分的法律效果,進而註銷臺灣戶籍並喪失相應的選舉、任職等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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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兩岸身分單一性原則
💡 領取大陸定居證視同在陸設籍,依法喪失臺灣身分並註銷戶籍。
比較維度 大陸定居證 VS 大陸居住證
法律性質 等同或導致設籍 僅為居住便利證件
臺灣身分 喪失身分並註銷戶籍 目前仍保留身分
參政權利 全部喪失 目前暫無剝奪
法源依據 兩岸條例第9條之1 目前尚無強制規範
💬「定居證」涉及身分轉換,會導致臺灣法律地位喪失;「居住證」則不影響身分。
🧠 記憶技巧:設籍領照,身分取消;定居等同設籍,權利一筆勾銷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選「居住證」。目前實務僅對「定居證」與「大陸護照」採取強制註銷身分之制裁。
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身分權喪失 行政處分之效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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