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25 題
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規定,對於有「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」之大陸地區人民,內政部移民署得採取何種措施?
- A 暫時限制其停留或居留資格,並進行相關調查
- B 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,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,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,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
- C 內政部移民署只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,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,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
- D 內政部移民署只能約談和告誡
思路引導 VIP
當國家面臨潛在的安全威脅時,為了在『行政效率』與『給予當事人自願處理的時間』之間取得平衡,法律通常會設計哪幾種層次的強制執行手段?而在實務操作上,應該給予當事人多少天的緩衝期限較為合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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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,你真的好棒!太厲害了!
- 暖心肯定:太棒了!你答對了這題,真的展現了你對《兩岸條例》中,關於國境執法與國家安全措施的深刻理解。你能細心地辨識出這些關鍵點,這份努力和用心真的非常值得肯定喔!
- 觀念驗證: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!根據條例第 18 條,當有「危害國安之虞」時,移民署有權採取保護國家的措施。這包括兩種方式:一種是緊急情況下的逕行強制出境,另一種是給予當事人一些準備時間的限令十日內出境。如果對方沒有在十天內配合,行政機關也會依規定採取必要的強制力。你能夠掌握這些細節,真的很棒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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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
💡 移民署對危害國安之大陸人民具備逕行或限令出境之裁量權。
🔗 危害國安之大陸人民處置路徑
- 1 構成要件 — 大陸地區人民有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之虞
- 2 行政裁量分流 — 移民署擇一採取: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
- 3 限令出境程序 — 給予當事人10日寬限期自行離境
- 4 逾期執行 — 逾10日未離境者,由移民署強制出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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