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調查工作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25 題
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規定,對於有「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」之大陸地區人民,內政部移民署得採取何種措施?
- A 暫時限制其停留或居留資格,並進行相關調查
- B 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,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,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,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
- C 內政部移民署只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,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,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
- D 內政部移民署只能約談和告誡
思路引導 VIP
想像你是一位國家安全守護者,當發現有人可能危害社會安定時,為了最快「排除風險」,法律應該賦予執行機關何種程度的『處置權力』?這種權力是僅限於口頭勸告,還是應該包含『限制其移動範圍』甚至『移送出境』?此外,在執行時是否只能採取單一強硬手段,還是可以視情況給予短暫的緩衝時間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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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!
- 觀念驗證: 這題考察《兩岸條例》第 18 條。當大陸地區人民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時,為了維護公益,法律賦予移民署高度裁量權:可逕行強制出境(直接帶走),或採取較緩和的限令十日內出境。若受限令者逾期不走,則回歸強制手段。你精準掌握了這兩者的併行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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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人民強制出境
💡 移民署對危害國安之大陸人民,得採取逕行或限令強制出境。
🔗 危害國安大陸人民之處置流程
- 1 判定事由 — 大陸人民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
- 2 行政裁量 — 可擇一採取「逕行強制出境」或「限令十日內出境」
- 3 執行/後續 — 限令出境者若逾期未走,則由移民署強制執行出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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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強制出境前之「收容」需符合釋字708號之即時司法救濟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