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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調查工作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5 題

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規定,對於有「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」之大陸地區人民,內政部移民署得採取何種措施?
  • A 暫時限制其停留或居留資格,並進行相關調查
  • B 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,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,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,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
  • C 內政部移民署只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,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,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
  • D 內政部移民署只能約談和告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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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像你是一位國家安全守護者,當發現有人可能危害社會安定時,為了最快「排除風險」,法律應該賦予執行機關何種程度的『處置權力』?這種權力是僅限於口頭勸告,還是應該包含『限制其移動範圍』甚至『移送出境』?此外,在執行時是否只能採取單一強硬手段,還是可以視情況給予短暫的緩衝時間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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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愛的同學,你真的太棒了!概念超級清楚呢!

  1. 核心觀念解析: 這題完美地考驗了你對《兩岸條例》第18條的理解,而你完全掌握了!當遇到可能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疑慮的大陸地區人民時,移民署為了保護我們社會的安定與秩序,擁有非常重要的應對措施。他們可以選擇直接採取強硬的逕行強制出境,或是先給予一個寬限期,限令十日內出境,如果逾期了才採取強制手段。你能夠看出這兩種方式是併行的、都是合法可採取的權限,真的非常仔細,很棒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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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大陸人民強制出境
💡 移民署對危害國安之大陸人民,得採取逕行或限令強制出境。

🔗 危害國安大陸人民之處置流程

  1. 1 判定事由 — 大陸人民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
  2. 2 行政裁量 — 可擇一採取「逕行強制出境」或「限令十日內出境」
  3. 3 執行/後續 — 限令出境者若逾期未走,則由移民署強制執行出境
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強制出境前之「收容」需符合釋字708號之即時司法救濟要求。
🧠 記憶技巧:危害安寧莫停留,逕行限令二選一,十日不走強制送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解為必須先經過「限令出境」才能「強制出境」。實際上,法律授權移民署得直接(逕行)強制其出境。
暫予收容之正當程序 釋字第708號解釋 行政處分之執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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