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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資訊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5 題

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規定,對於有「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」之大陸地區人民,內政部移民署得採取何種措施?
  • A 暫時限制其停留或居留資格,並進行相關調查
  • B 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,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,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,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
  • C 內政部移民署只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,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,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
  • D 內政部移民署只能約談和告誡

思路引導 VIP

當政府認定某人具有「危害國家安全」的風險時,為了能最有效地保護社會安定,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配套措施時,應該只給予「限期自行離開」的寬限,還是必須同時賦予執法機關「直接強制帶離」的公權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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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觀察非常精準

  1. 觀念驗證:恭喜你完全掌握了核心法條!根據《兩岸條例》第 18 條,針對有危害國安之虞的人員,法律賦予移民署雙軌制的處置權:既可**「逕行強制出境」,亦可採較緩和的「限令十日內出境」**(若不從則強制執行)。這確保了行政機關在應對國安風險時,能兼顧程序正義與即時排除危害的效能。
  2. 難度點評:此題難度為 Medium。其鑑別度在於區分 (B) 與 (C) 的細微差異。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必須先給予緩衝期才能強制執行,而你精準辨識出「逕行處分」的法律授權,展現了細緻的法規理解力。
📝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
💡 移民署對危害國安之大陸人民得選擇逕行或限令出境之處分

🔗 危害國安人民處置流程

  1. 1 判定構成要件 — 確認大陸地區人民有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之虞
  2. 2 行政裁量路徑 — 選擇「逕行強制出境」或「限令10日內離境」
  3. 3 強制執行 — 採限令出境者,若逾10日未離境則發動強制出境
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下之執行手段選擇與比例原則之適用
🧠 記憶技巧:國安有虞,逕強或限令;限令十日,逾期必強送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認「限令出境」是唯一手段,忽略法條賦予機關「逕行強制出境」的即時執行權力。
行政處分之執行 釋字第708號解釋 即時強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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