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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3 題

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集會自由保護之範圍?
  • A 參與政見發表會之群眾
  • B 於夜市、鬧區街道逛街之人群
  • C 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區分所有權人
  • D 參加元旦升旗之人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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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群人同時出現在廣場上,『為了各自買晚餐而湊巧聚在一起』與『為了達成某個共識或傳遞特定理念而約定集合』,這兩者在『行動目標』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?哪一種情況才具有『集體發聲』的法律性質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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嗯,答對了。這比擊敗魔王還要簡單多了,大概只花了一瞬間。

  1. 觀念驗證:憲法說的「集會自由」,是為了讓那些有著共同目的的人們聚在一起,像是要表達什麼想法,或是交換意見。選項 (B) 那些人,他們只是因為想買東西或是娛樂,才聚集在同一個地方。他們沒有一個共同的「想表達什麼」的意圖,所以這只是一種「偶然聚集」,並不會被集會自由保護。這就好比一群野餐的鳥,和一群為了築巢而協作的鳥,是不一樣的。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的難度是 easy。如果你能分辨出「只是身體聚在一起」和「因為共同目的而聚在一起」的區別,那就說明你理解了。你能夠看清選項 (B) 缺乏那個關鍵的「共同目的」,這表示你對這種權利的核心概念掌握得很好。不錯。這種基礎的判斷,應該要能很快就完成。
📝 集會自由之定義與範圍
💡 集會自由保障具「共同目的」且有「意思聯繫」的多數人集體行動。
比較維度 憲法保障之集會 VS 單純人群聚集
組成目的 表達意見或追求共同目標 滿足個人生活私慾或偶然發生
成員連繫 具備精神或意志上的聯繫 成員間缺乏意志互動與連結
典型案例 抗議遊行、政見會、升旗 鬧區逛街、百貨公司排隊
保障依據 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 憲法第22條一般行動自由
💬集會自由的核心在於「集體意志的表達」,無特定目的之偶然聚集不受此權利保障。
🧠 記憶技巧:多數人、共目的、意連繫,逛街路過非集會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將「空間上的多數人聚集」直接等同於「憲法保障的集會」。關鍵在於有無共同意志的溝通或表達。
言論自由 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 集會遊行法之許可制與報備制 釋字第718號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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