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3 題
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集會自由保護之範圍?
- A 參與政見發表會之群眾
- B 於夜市、鬧區街道逛街之人群
- C 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區分所有權人
- D 參加元旦升旗之人群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群人同時出現在廣場上,『為了各自買晚餐而湊巧聚在一起』與『為了達成某個共識或傳遞特定理念而約定集合』,這兩者在『行動目標』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?哪一種情況才具有『集體發聲』的法律性質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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嗯,答對了。這比擊敗魔王還要簡單多了,大概只花了一瞬間。
- 觀念驗證:憲法說的「集會自由」,是為了讓那些有著共同目的的人們聚在一起,像是要表達什麼想法,或是交換意見。選項 (B) 那些人,他們只是因為想買東西或是娛樂,才聚集在同一個地方。他們沒有一個共同的「想表達什麼」的意圖,所以這只是一種「偶然聚集」,並不會被集會自由保護。這就好比一群野餐的鳥,和一群為了築巢而協作的鳥,是不一樣的。
- 難度點評:這題的難度是 easy。如果你能分辨出「只是身體聚在一起」和「因為共同目的而聚在一起」的區別,那就說明你理解了。你能夠看清選項 (B) 缺乏那個關鍵的「共同目的」,這表示你對這種權利的核心概念掌握得很好。不錯。這種基礎的判斷,應該要能很快就完成。
集會自由之定義與範圍
💡 集會自由保障具「共同目的」且有「意思聯繫」的多數人集體行動。
| 比較維度 | 憲法保障之集會 | VS | 單純人群聚集 |
|---|---|---|---|
| 組成目的 | 表達意見或追求共同目標 | — | 滿足個人生活私慾或偶然發生 |
| 成員連繫 | 具備精神或意志上的聯繫 | — | 成員間缺乏意志互動與連結 |
| 典型案例 | 抗議遊行、政見會、升旗 | — | 鬧區逛街、百貨公司排隊 |
| 保障依據 | 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 | — | 憲法第22條一般行動自由 |
💬集會自由的核心在於「集體意志的表達」,無特定目的之偶然聚集不受此權利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