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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資訊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3 題

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集會自由保護之範圍?
  • A 參與政見發表會之群眾
  • B 於夜市、鬧區街道逛街之人群
  • C 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區分所有權人
  • D 參加元旦升旗之人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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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群人剛好都在同一個車站月台等車,跟一群人為了表達對某個政策的抗議而聚在一起,這兩者之間最大的『本質區別』是什麼?法律所保護的「集會」,究竟是為了保護「一群人湊在一起」這個行為,還是為了保護這群人背後的「某種交流或目標」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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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精準掌握了憲法的核心觀念。

  1. 觀念驗證: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「集會自由」,核心在於**「多數人為了達成特定共同目的」**,並藉此進行意志表達或意見交流。
    • 選項 (A)、(C)、(D) 皆具備明確的共同目的與意思聯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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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集會自由之保護範圍
💡 集會自由保障多數人為共同目的聚集,並進行意見表達之自由。
比較維度 憲法保障之集會 VS 一般人群聚集
主觀目的 具共同意思表達之目的 無特定共同意思或目的
行為特徵 集體行動以傳達訴求 個人化之休閒或消費行為
典型範例 政見會、示威遊行 逛街、通勤人群
💬判斷核心在於是否存在「共同意見的形成與表達」之功能。
🧠 記憶技巧:集會三要素:多人、臨時性、有目的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將「很多人聚集」直接等同於「受憲法保護的集會」,卻忽略「有無共同意思表達」的判斷準則。
表現自由 集會遊行法之違憲審查 釋字第445號 釋字第7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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