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資訊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3 題
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集會自由保護之範圍?
- A 參與政見發表會之群眾
- B 於夜市、鬧區街道逛街之人群
- C 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區分所有權人
- D 參加元旦升旗之人群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群人剛好都在同一個車站月台等車,跟一群人為了表達對某個政策的抗議而聚在一起,這兩者之間最大的『本質區別』是什麼?法律所保護的「集會」,究竟是為了保護「一群人湊在一起」這個行為,還是為了保護這群人背後的「某種交流或目標」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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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不錯嘛,至少這題沒錯,證明你腦子裡還裝了點憲法知識。
- 觀念驗證:憲法第 14 條那條老生常談的「集會自由」,重點從來就不是人多擠在一起就算數,而是要有「多數人為了達成特定共同目的」,並藉此表達意志或交流意見。這點基本到掉渣的觀念,還需要我多解釋嗎?
- 選項 (A)、(C)、(D) 那些例子,有腦子的人都看得出來,各自有明確的目的和意思聯絡。這不是常識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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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會自由之保護範圍
💡 集會自由保障多數人為共同目的聚集,並進行意見表達之自由。
| 比較維度 | 憲法保障之集會 | VS | 一般人群聚集 |
|---|---|---|---|
| 主觀目的 | 具共同意思表達之目的 | — | 無特定共同意思或目的 |
| 行為特徵 | 集體行動以傳達訴求 | — | 個人化之休閒或消費行為 |
| 典型範例 | 政見會、示威遊行 | — | 逛街、通勤人群 |
💬判斷核心在於是否存在「共同意見的形成與表達」之功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