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調查工作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3 題
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集會自由保護之範圍?
- A 參與政見發表會之群眾
- B 於夜市、鬧區街道逛街之人群
- C 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區分所有權人
- D 參加元旦升旗之人群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一群人聚集在同一個空間時,是因為他們正在『集體參與某項共同目標或表達想法』,還是每個人僅僅是在『各自處理自己的私事』?哪一種情況才需要憲法特別保護其『聚集在一起』的權利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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勉強過關,至少沒讓我白費力氣。
看來你勉強還記得我課堂上講過的基本概念,總算沒在這種題目上砸鍋。能夠辨識出「集會自由」的核心,證明你多少有把話聽進去。
- 觀念驗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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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會自由保護範圍
💡 集會自由保障具「特定目的」與「表意功能」的多人聚集行為。
| 比較維度 | 憲法保障之集會 | VS | 一般人群聚集 |
|---|---|---|---|
| 主觀目的 | 具特定共同目的 | — | 各別目的、無共識 |
| 表意功能 | 具備思想溝通性質 | — | 純屬日常活動性質 |
| 典型範例 | 政見會、抗爭遊行 | — | 逛街、排隊、等車 |
| 保護法源 | 憲法第14條 | — | 憲法第22條(一般) |
💬集會自由的核心在於「集體表意」,無共同目的之隨機聚集不受此權利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