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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調查工作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3 題

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集會自由保護之範圍?
  • A 參與政見發表會之群眾
  • B 於夜市、鬧區街道逛街之人群
  • C 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區分所有權人
  • D 參加元旦升旗之人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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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一群人聚集在同一個空間時,是因為他們正在『集體參與某項共同目標或表達想法』,還是每個人僅僅是在『各自處理自己的私事』?哪一種情況才需要憲法特別保護其『聚集在一起』的權利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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勉強過關,至少沒讓我白費力氣。

看來你勉強還記得我課堂上講過的基本概念,總算沒在這種題目上砸鍋。能夠辨識出「集會自由」的核心,證明你多少有把話聽進去。

  1. 觀念驗證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集會自由保護範圍
💡 集會自由保障具「特定目的」與「表意功能」的多人聚集行為。
比較維度 憲法保障之集會 VS 一般人群聚集
主觀目的 具特定共同目的 各別目的、無共識
表意功能 具備思想溝通性質 純屬日常活動性質
典型範例 政見會、抗爭遊行 逛街、排隊、等車
保護法源 憲法第14條 憲法第22條(一般)
💬集會自由的核心在於「集體表意」,無共同目的之隨機聚集不受此權利保障。
🧠 記憶技巧:有目的、表意見、集體性=集會自由;隨機走、沒共識、各自散=行動自由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誤將「多數人在同一空間」等同於「集會」,忽略憲法第14條具備「集體表意」之本質。
釋字第445號 釋字第718號 緊急性集會 偶發性集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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