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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調查工作組] 國文(作文與測驗)

第 9 題

衛生福利部 112 年 3 月 23 日的澄清公告:「有關 112 年 3 月 22 日媒體報導,引用家扶基金會蒐集父母教養兒少之方式與數據,將『限制使用(手機、電腦)』歸類為『體罰』,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。體罰,是指對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的暴力行為,特於此澄清說明。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係為現行法律的規定,依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(下稱兒少法)』第 49 條,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遺棄、身心虐待、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等 15 款行為。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(下稱兒權公約)接軌,本部刻正研修兒少法,明訂不得對兒少為各種形式的暴力樣態(包含身體暴力、精神暴力、性暴力等),以保障兒少的安全、權益及福祉。」
根據上文,下列選項何者正確?
  • A 聯合國認定,限制兒童使用手機,會造成精神緊張
  • B 依據兒少法,不得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,以免觸法
  • C 父母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,並非兒少法所規範的體罰
  • D 衛生福利部已修訂兒少法,規範兒童使用手機的時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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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你先觀察文中對「體罰」所下的具體定義是什麼?接著,再思考「限制使用手機」這項行為,是否具備了該定義中提到的『物理性暴力』或『身體疼痛』等特徵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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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釐清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兒少法與體罰定義
💡 體罰指對身體加諸痛苦之暴力,單純限制使用手機非屬體罰。
比較維度 體罰 (Corporal Punishment) VS 限制使用 (手機/電腦)
侵害客體 兒少之身體 物品使用權利
手段行為 施加暴力致痛苦不適 剝奪特定事物接觸
法律歸類 可能構成身心虐待 一般教養行為
💬體罰核心在於「身體痛苦」,純粹的行為限制不構成兒少法定義之體罰。
🧠 記憶技巧:體罰必傷身,限制不傷皮;虐待法不容,教養有界限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將「管教不當」與「法律意義上的體罰」等同,需區分物理暴力與權利限制之差異。
兒童權利公約 (CRC) 兒少法第49條禁止行為 民法第1085條父母懲戒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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