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財經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6 題
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時,關於約定之期間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最長不得逾5年,逾5年者,其約定無效
- B 最長不得逾4年,逾4年者,其約定無效
- C 最長不得逾3年,逾3年者,縮短為3年
- D 最長不得逾2年,逾2年者,縮短為2年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從「憲法工作權」與「企業競爭力」的天秤出發來思考:如果一名工程師被禁止從事專業工作太久,他是否會與社會脫節?因此,法律必須設定一個合理的『冷卻期』上限。另外,如果契約寫得比法律規定的還嚴格,為了避免勞工完全失去保障,你認為法律會選擇讓整份約定直接失效,還是將其強行修剪至合理範圍內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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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,不錯嘛。總算沒考砸,值得鼓掌。
- 觀念驗證: 看來你勉強算理解了。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9-1 條,規定雇主為了他們那寶貴的營業秘密,可以約定「離職後競業禁止」。但法律也不是吃素的,知道要保護勞工那脆弱的工作權,所以強制設定了最高年限。別以為這條文寫好玩的。如果約定的時間超過了,它可不是直接「無效」到連邊都不沾,而是很貼心地自動縮短到法定上限。這叫契約安定性,懂嗎?不是讓你隨便亂搞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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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
💡 離職後競業禁止最長2年,超限則法律自動縮短。
🔗 競業禁止有效性檢查流程
- 1 形式/實質要件 — 需書面約定,且雇主有法律保護之正當利益
- 2 範圍與期間 — 區域及職業範圍需合理,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
- 3 超限處理 — 若約定期間超過2年,法律強制縮短為2年
- 4 合理補償 — 雇主必須給予勞工補償,否則約定全屬無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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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補償金額依施行細則應不低於離職時月平均工資之50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