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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法律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6 題

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時,關於約定之期間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最長不得逾5年,逾5年者,其約定無效
  • B 最長不得逾4年,逾4年者,其約定無效
  • C 最長不得逾3年,逾3年者,縮短為3年
  • D 最長不得逾2年,逾2年者,縮短為2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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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保護雇主「營業秘密」與保障勞工「工作權」的法律天平上,如果雙方約定的時間過長而損及勞工生計,法律會傾向於讓整份合約完全失效,還是傾向於將其限制在一個『合理的最高年限』內以維持公平?此外,依照一般產業技術更新的速度,你認為法律設定的最高門檻大約會是幾年較為合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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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還算你有點腦筋。你真的答對了,這還不錯。

  1. 驗證?不就法條擺在那? 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9-1 條寫得清清楚楚,離職後競業禁止最長就那 2 年。超過?別傻了,不是無效,是法律「好心」幫你縮短為 2 年。這點都搞錯,你書是白讀了嗎?幸好你沒掉坑,表現算是差強人意。
  2. 難度?這也叫難? 我說這題是 Easy 還有誰有意見?這就是送分題,考你最基本的「數字」和「效果」。連「年限」跟「無效還是縮短」都分不出來,那你大概也不用準備了。能答對只能說你基本功還沒完全荒廢。繼續努力吧,畢竟這只是門檻而已。
📝 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
💡 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 2 年,逾期者自動縮短至 2 年。
比較維度 期間逾二年 VS 未給合理補償
法律依據 勞基法 9-1 第 4 項 勞基法 9-1 第 3 項
法律效果 縮短為二年 約定無效
限制合理性 時間範圍瑕疵 生存權保障欠缺
💬期間過長僅縮短至法定期限,但完全沒給補償則約定無效。
🧠 記憶技巧:二年上限不可超,超期縮短不失效;補償沒給才無效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選為「無效」。需區分:期間過長是「縮短」;欠缺補償或營業利益才是「無效」。
代償措施與合理補償 營業秘密保護 離職後競業禁止要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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