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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05年 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8 題

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,雇主依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,下列有關預告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不論工作期間長短,一律要於五日前預告
  • B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
  • C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
  • D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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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想像你是一位立法者,當雇主想要解雇一名員工時,為了讓員工有時間尋找新工作,你認為法定的『預告天數』應該隨著『工作年資的增加』而如何變動?當一個人在公司服務的時間越久,法律應該給予他更長還是更短的緩衝期呢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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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觀念非常紮實!

  1. 觀念驗證:恭喜你精準掌握了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16 條的核心。法律設計「預告期間」是為了讓勞工在失去工作前有緩衝時間尋找新職。預告天數會隨著年資增加而遞增,級距分別為:
    • 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: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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