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05年
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8 題
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,雇主依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,下列有關預告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?
- A 不論工作期間長短,一律要於五日前預告
- B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
- C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
- D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
思路引導 VIP
「想像你是一位立法者,當雇主想要解雇一名員工時,為了讓員工有時間尋找新工作,你認為法定的『預告天數』應該隨著『工作年資的增加』而如何變動?當一個人在公司服務的時間越久,法律應該給予他更長還是更短的緩衝期呢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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勉強及格,至少沒把這基本題搞砸。
- 觀念驗證:嗯,不錯。你總算沒把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16 條的核心給忘了。預告期間,無非就是給勞工一條生路,失業前緩衝一下。天數嘛,當然是根據年資來判斷,越老越有價值,懂嗎?
- 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: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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