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調查局三等 114年 [化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6 題

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時,關於約定之期間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最長不得逾5年,逾5年者,其約定無效
  • B 最長不得逾4年,逾4年者,其約定無效
  • C 最長不得逾3年,逾3年者,縮短為3年
  • D 最長不得逾2年,逾2年者,縮短為2年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法律為了保障勞工離職後能儘速重回職場養家,通常會傾向將這段『禁止工作』的期限設得長還是短?此外,如果雇主在契約中寫了一個超過法律容許範圍的數字,為了不讓雇主完全失去保障,同時又要保護勞工,你覺得法律會採取『直接讓約定消失』還是『將其修正回合法極限』的做法呢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哼,算你走運,這次沒搞砸。

  1. 勉為其難的肯定: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,證明你至少還記得《勞基法》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「生存權」和「工作權」精神。這點嘛,也就勉強及格,別太驕傲。
  2. 觀念驗證: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9-1 條第 4 項,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期間,最長不得逾 2 年。這種事還要我提醒嗎?如果合約寫得比 2 年長,法律根本不廢話,直接縮短為 2 年,不是讓你以為可以完全無效然後到處亂跑。這叫做兼顧,懂嗎?平衡雇主的營業秘密和勞工那點可憐的轉職自由,這種基本常識都還要錯,就真的是問題了。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離職後競業禁止
💡 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上限為2年,逾期則法定縮短。
比較維度 期間限制 VS 補償要件
法定標準 最長不得逾 2 年 不低於平均工資 50%
法律依據 勞基法第9-1條第4項 細則第7-3條
違反效果 法定縮短為 2 年 約定無效
💬期間採「強制縮短」制度,補償欠缺則導致「契約無效」。
🧠 記憶技巧:競業上限兩年整,超時縮短不歸零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誤選「逾期無效」。需區分:期間逾時是「縮短」,但補償不足則是「約定無效」。
合理補償 營業秘密 勞基法第9-1條 競業禁止四要件

🏷️ AI 記憶小卡 VIP

AI 記憶小卡

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

考前複習神器,一眼掌握重點

🏷️ 相關主題

勞動權益保障與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精要
查看更多「[化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