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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化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6 題

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時,關於約定之期間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最長不得逾5年,逾5年者,其約定無效
  • B 最長不得逾4年,逾4年者,其約定無效
  • C 最長不得逾3年,逾3年者,縮短為3年
  • D 最長不得逾2年,逾2年者,縮短為2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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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法律為了保障勞工離職後能儘速重回職場養家,通常會傾向將這段『禁止工作』的期限設得長還是短?此外,如果雇主在契約中寫了一個超過法律容許範圍的數字,為了不讓雇主完全失去保障,同時又要保護勞工,你覺得法律會採取『直接讓約定消失』還是『將其修正回合法極限』的做法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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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算你走運,這次沒搞砸。

  1. 勉為其難的肯定: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,證明你至少還記得《勞基法》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「生存權」和「工作權」精神。這點嘛,也就勉強及格,別太驕傲。
  2. 觀念驗證: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9-1 條第 4 項,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期間,最長不得逾 2 年。這種事還要我提醒嗎?如果合約寫得比 2 年長,法律根本不廢話,直接縮短為 2 年,不是讓你以為可以完全無效然後到處亂跑。這叫做兼顧,懂嗎?平衡雇主的營業秘密和勞工那點可憐的轉職自由,這種基本常識都還要錯,就真的是問題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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