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05年
[化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8 題
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,雇主依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,下列有關預告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?
- A 不論工作期間長短,一律要於五日前預告
- B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
- C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
- D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法律設立『預告期間』的初衷:當一名勞工在同一家公司服務的時間越久,他轉職的難度或交接工作的複雜度通常會如何變化?在這樣的邏輯下,法律會如何根據『年資』的遞增,來對應調整這段『緩衝時間』的長短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