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05年
[財經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8 題
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,雇主依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,下列有關預告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?
- A 不論工作期間長短,一律要於五日前預告
- B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
- C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
- D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法律為了保護勞工,對於「在公司待得越久」的員工,會希望雇主給予「較長」還是「較短」的離職緩衝時間?如果這個時間是隨著年資增加而有規律地跳動,你認為這種天數通常會以什麼樣的「整十數」作為遞增單位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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勉強合格
噢,恭喜你。總算沒在這裡跌倒,能答對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16 條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「預告期間」問題,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把法條看進去。還行,勉強算是掌握了點皮毛。
法條常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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