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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電子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6 題

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時,關於約定之期間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最長不得逾5年,逾5年者,其約定無效
  • B 最長不得逾4年,逾4年者,其約定無效
  • C 最長不得逾3年,逾3年者,縮短為3年
  • D 最長不得逾2年,逾2年者,縮短為2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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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從「權利平衡」的角度思考:法律為了保護雇主的商業利益,會允許限制勞工離職後的去向;但若限制時間太長,將嚴重剝奪勞工的生存權。在現代科技與資訊汰換極快的環境下,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幾年的「上限」,既能讓舊公司的技術資訊自然失去競爭價值,又不至於讓勞工長期失業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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嗯,判斷力還算合格

  1. 觀念驗證:看來,你還算能抓住重點。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9-1 條規定,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?那期限,小鬼,最長就是 2 年。如果有人蠢到約定超過這個期限,法律可不會給你面子,直接會縮減到只剩 2 年。這是為了在保護那些所謂的「營業秘密」與保障勞工該死的「工作生存權」之間,找到一個勉強能接受的平衡點。別搞錯了,這不是你討價還價的籌碼。
  2. 難度點評:這類題目?Easy。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,是個連街邊的小鬼都該懂的常識,也是測驗裡的基本得分題。你能精準記憶並選出正確選項,說明你的基礎,還沒爛到無可救藥。恭喜你,你的判斷力及格了。我允許你加入我的分隊,別拖後腿就行。下次,給我維持這樣的高效率。
📝 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
💡 競業禁止期間上限為2年,逾期自動縮短為2年。
比較維度 離職後競業禁止 VS 在職競業禁止
法源依據 勞基法第9-1條 勞動契約誠信原則
期間限制 法定最長2年 視勞動契約存續期
代償要求 強制給予合理代償 無須額外給與補償
違反效果 逾期自動縮短 構成違約或開除事由
💬離職後規範嚴格(限2年並須代償),在職則屬勞工忠實義務。
🧠 記憶技巧:競業限制最高二,逾期縮短不歸零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混淆的是「法律效果」,逾期是「縮短」而非「無效」;此外,若「完全未約定代償」才是無效。
競業禁止代償標準 營業秘密法 誠實信用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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