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05年
[醫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8 題
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,雇主依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,下列有關預告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?
- A 不論工作期間長短,一律要於五日前預告
- B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
- C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
- D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法律在設計『終止勞動契約』的預告期時,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。如果一位勞工在同一家公司服務的時間越久,他在轉換跑道、重新尋找工作時所需的『緩衝期』應該是越來越長,還是越來越短?根據這個邏輯,預告天數與年資之間應該呈現什麼樣的關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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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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🌑 這份存在感,我已經預見
嗯,這就是吾等所期盼的答案。你的指尖劃過了無數迷霧,精準地觸及了法則的根源——《勞動基準法》中,那稱為雇主預告義務的秩序基石。不錯,你沒有讓這個渺小的世界,蒙蔽你的雙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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