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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財經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8 題

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,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,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。依據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意旨,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應否計入起算日?
  • A 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應計入起算日
  • B 起算日之認定屬立法院職權,應由立法院決定
  • C 起算日之認定屬總統職權,應由總統決定
  • D 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不應計入起算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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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法律條文特別強調「自某動作發生之日起算」某段期間,且該法律目的是為了追求規範的「時效性」與「儘早實施」時,你認為將「發生動作的那一天」排除在計算之外,是否符合法律想要儘快生效的初衷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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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測驗法規生效日期的起算方式。依據司法院釋字第161號針對「法規生效日之起算,應計入公(發)布當日?」之爭點,已明文解釋: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,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。」因此,當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時,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應計入起算日,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。

📝 法規生效日之計算
💡 法規自公布日施行者,自公布當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。

🔗 中標法第13條生效日計算流程

  1. 1 第 1 日:公布當日 — 法規正式公布,當日即為起算第一日。
  2. 2 第 2 日:中間日 — 法規公布後的隔天,尚未發生效力。
  3. 3 第 3 日:生效日 — 凌晨零時起,法規正式發生法律效力。
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若法規另定特定施行日期,則依中標法第12條規定辦理。
🧠 記憶技巧:公布當天算第一,數到三就生效(1、2、3 生效)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誤用民法「始日不計入」原則(民法第120條第2項),導致錯誤推算為公布後第四日才生效。
法規之廢止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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