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財經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2 題
依憲法法庭判決,對於大學教師評鑑規定之合憲性審查,應採何等審查標準?
- A 因涉及大學教師職業執行自由之限制,應採寬鬆之審查標準
- B 因涉及大學教師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,攸關大學教師人格發展,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
- C 雖涉及大學教師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,但基於對大學自治之尊重,應採寬鬆之審查標準
- D 因涉及大學教師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,對於大學教師權益有重大影響,應採最為嚴格之審查標準
思路引導 VIP
當憲法保障的「個人基本權」與「大學自治權」發生碰撞時,若法院想要尊重該機構在學術上的自我判斷,你認為審查標準應該是往『嚴格控制』還是『適度尊重』的方向傾斜?這會如何影響審查標準的強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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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!
- 觀念驗證: 這題的核心在於 大學自治 的保障。雖然教師評鑑涉及「職業選擇自由」的主觀條件(不合格可能導致不續聘),通常會採較嚴格審查;但本案特殊之處在於 「大學自治」 的保障。為了尊重大學對學術品質的自主管理,法律對大學教師評鑑的規範,應採寬鬆審查標準即可;惟此一審查標準並非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所作之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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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教師評鑑審查標準
💡 因尊重大學自治,對教師評鑑之主觀條件限制採寬鬆審查。
| 比較維度 | 一般職業主觀條件限制 | VS | 大學教師評鑑限制 |
|---|---|---|---|
| 涉及權利 | 憲法第15條職業自由 | — | 職業自由與大學自治 |
| 審查標準 | 較嚴格/中度審查 | — | 寬鬆審查/合理關聯 |
| 介入理由 | 追求重要公共利益 | — | 尊重學術自主判斷 |
💬大學自治的存在,使原應採中度審查的主觀限制降為寬鬆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