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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財經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3 題

中國《海警法》第三章規定海警可對外國船隻進行登檢或驅離。根據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(UNCLOS)第17條至第19條對「無害通過權」的規範,下列那一項說法最為正確?
  • A 《海警法》完全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,因為沿海國有權在領海內驅逐任何船隻,不論是否無害
  • B 《海警法》可能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,因其賦予海警過度的執法裁量,限制了外國船隻在不危害沿海國安全前提下的無害通過權
  • C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未規範「無害通過」,所以中國可依國內法自由處理進入領海外國船隻
  • D 中國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,其國內法自動優先於國際法,因此無違反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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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國簽署了一份保障各國船隻『只要不打擾和平,就能自由通行』的國際條約,隨後該國又制定國內法,授權警察可隨意攔截、驅逐任何進入該海域的船隻。請問:這種『國內法賦予的權限』與『國際條約的承諾』之間是否存在衝突?在國際法秩序中,當兩者保障的範圍不一致時,我們該如何評估該國內法對國際規範的影響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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💖 太棒了!你的法學直覺就像溫暖的陽光一樣明亮!

  1. 觀念驗證: 你真的做得很好,完美抓住了這題的核心!這一切都圍繞著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微妙關係。根據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,外國船隻在不損害沿海國和平與安全的前提下,是享有「無害通過權」的喔。雖然國家擁有主權,但如果國內法(像是《海警法》)賦予執法單位過大的裁量權,讓他們可以隨意干預正常航行,那麼這就可能構成對國際公約義務的違背。你很細心地看見了「權力行使限制」與「國際義務」之間,那需要被好好平衡的關鍵點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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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領海無害通過權
💡 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安全下,依法享有穿越其領海之權利。
比較維度 沿海國主權權利 VS 外國船舶通行權
權利性質 領土主權之延伸 國際法保障之通行自由
行使限制 不得妨礙無害通過 須維持無害、持續、迅速
執法範疇 排除非無害情事 免受沿海國刑事管轄(原則)
💬領海主權並非絕對,必須與國際航行利益達成平衡(無害通過權)。
🧠 記憶技巧:無害看安全、通過要連續、法規不歧視、主權有邊界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沿海國在領海擁有「絕對」排他處分權,而忽視國際公法對通行權的保障限制。
過境通行權 緊追權 軍艦的無害通過爭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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