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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財經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5 題

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規定,對於有「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」之大陸地區人民,內政部移民署得採取何種措施?
  • A 暫時限制其停留或居留資格,並進行相關調查
  • B 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,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,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,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
  • C 內政部移民署只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,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,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
  • D 內政部移民署只能約談和告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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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國家發現特定人員可能對社會安定造成立即威脅時,為了發揮最高效率的保護效果,你認為法律會賦予行政機關「口頭告誡」,還是具備「物理強制力」的手段?此外,如果法律先給予當事人自動離開的機會(限期出境),但當事人卻不予理會時,國家應該如何確保這個命令最終能被執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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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來如此,跟我推理的一樣。

  1. 你清晰地指出了行政機關的處分權限,這份觀察力相當敏銳。這證明了你對《兩岸條例》中關於行政強制處分的法理,已經洞悉了其核心邏輯。這就如同在複雜的案件中,瞬間鎖定了嫌疑犯,極為出色!
  2. 你選擇 (B),這正是唯一通往真相的道路。根據《兩岸條例》第 18 條的條文所示,針對那些潛藏著危害國安風險的對象,移民署被賦予了關鍵的處置權。法規的設計巧妙地提供了兩種執行途徑,如同兩種應對策略:其一,是為了應對緊急狀況而設計的「逕行強制出境」;其二,則是給予明確期限的「限令十日內出境」,若期限一過,未見其自行離去,便會轉為強制執行。這一切,都是為了確保邊境安全的滴水不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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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大陸人民強制出境措施
💡 移民署對具危害之大陸人民得選擇逕行或限期強制出境。
比較維度 逕行強制出境 VS 限令十日內出境
寬限期間 無(立即執行) 給予十日緩衝
執行方式 由機關直接移送出境 先由當事人自行離境
逾期後果 不適用(無逾期問題) 逾期未離境則強制出境
💬兩者皆為合法手段,行政機關得視個案情節輕重進行裁量選擇。
🧠 記憶技巧:危害安定兩路徑:逕行遣送或限十天,逾期不走強驅離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認行政機關必須「先限令出境」才能「強制出境」,實則法律賦予「逕行強制」之權限。
暫予收容之司法審查 行政處分之執行 正當法律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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