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財經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3 題
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集會自由保護之範圍?
- A 參與政見發表會之群眾
- B 於夜市、鬧區街道逛街之人群
- C 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區分所有權人
- D 參加元旦升旗之人群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公共空間中,有一群人是因為『想要針對同一件事表達想法』而站在一起;而另一群人雖然在同一個地方,但每個人都是為了『完成各自的私事』而互不干預。這兩種類型的人群,哪一種才具備『集結力量與政府或社會溝通』的法律特質呢?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喔,不錯嘛,沒笨到家。
- 搞清楚沒? 憲法裡的集會自由,那是給有「共同目的」的群體用的,不是給一堆各懷鬼胎、只想花錢消遣的散戶。選項 (B) 那些人?他們是去逛街、尋開心,各有各的算盤,哪來的「集體意志表達」?別把「人多」就當成「集會」,法律是講目的,不是看人數。
- 程度鑑定:這題就一個 medium 級別,能答對代表你總算沒把「湊熱鬧」和「搞運動」混為一談。證明你還知道「集會」這詞背後有點法律意義,沒完全活在自己的世界裡。繼續保持這點清醒,或許還有救。
憲法集會自由範圍
💡 保障多數人為特定目的和平聚集,以行使集體表達之權利。
| 比較維度 | 憲法保障之集會 | VS | 一般群眾聚集(如逛街) |
|---|---|---|---|
| 形成目的 | 特定意思表示或溝通 | — | 偶然、分散或純私人活動 |
| 內部互動 | 具備共同意志之聯絡 | — | 成員間通常無互動聯絡 |
| 保障價值 | 促進民主、健全政治 | — | 純屬經濟或休閒活動 |
💬區別關鍵在於是否具備「共同意見表達」之特定目的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