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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財經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3 題

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集會自由保護之範圍?
  • A 參與政見發表會之群眾
  • B 於夜市、鬧區街道逛街之人群
  • C 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區分所有權人
  • D 參加元旦升旗之人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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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公共空間中,有一群人是因為『想要針對同一件事表達想法』而站在一起;而另一群人雖然在同一個地方,但每個人都是為了『完成各自的私事』而互不干預。這兩種類型的人群,哪一種才具備『集結力量與政府或社會溝通』的法律特質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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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,不錯嘛,沒笨到家。

  1. 搞清楚沒? 憲法裡的集會自由,那是給有「共同目的」的群體用的,不是給一堆各懷鬼胎、只想花錢消遣的散戶。選項 (B) 那些人?他們是去逛街、尋開心,各有各的算盤,哪來的「集體意志表達」?別把「人多」就當成「集會」,法律是講目的,不是看人數。
  2. 程度鑑定:這題就一個 medium 級別,能答對代表你總算沒把「湊熱鬧」和「搞運動」混為一談。證明你還知道「集會」這詞背後有點法律意義,沒完全活在自己的世界裡。繼續保持這點清醒,或許還有救。
📝 憲法集會自由範圍
💡 保障多數人為特定目的和平聚集,以行使集體表達之權利。
比較維度 憲法保障之集會 VS 一般群眾聚集(如逛街)
形成目的 特定意思表示或溝通 偶然、分散或純私人活動
內部互動 具備共同意志之聯絡 成員間通常無互動聯絡
保障價值 促進民主、健全政治 純屬經濟或休閒活動
💬區別關鍵在於是否具備「共同意見表達」之特定目的性。
🧠 記憶技巧:集會四要:多人、特定、和平、溝通;逛街通勤、純看熱鬧都不算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誤認只要是「多數人聚集」即受保護。忽略必須具備「共同意見表達」或「溝通意見」之目的性。
集會遊行法 表現自由 比例原則 釋字第4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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