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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資訊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9 題

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事項,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,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,無異回復糾問制度,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。就此而言,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?
  • A 文義解釋
  • B 目的性限縮解釋
  • C 目的性擴張解釋
  • D 歷史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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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涵蓋範圍太廣,以至於包含了一些「不應該被包含」的情形(例如可能違反憲法原則的情況)時,我們應該如何調整這個條文的適用範圍,才能使其符合法律真正的精神與目的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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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驗證:本題涉及法律解釋方法。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的文字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在字面上極為廣泛。然而,若將其解釋為包含「不利於被告」的事項,會與無罪推定原則及檢察官的舉證責任相衝突。因此,實務上依據法律目的,將該條文適用的範圍縮小至「僅限利益被告」的事項。這種將過寬的字義歸於狹義的解釋,正是典型的目的性限縮解釋
  2.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為 Medium。它考察的不僅是條文熟練度,更是對法學方法論的深度理解,具有極佳的鑑別度。
📝 法院職權調查範圍
💡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之職權調查應以利益被告者為限。
比較維度 法條文義 (廣義) VS 實務限縮 (狹義)
調查對象 包含利與不利被告 僅限有利於被告
控訴職能 法院分擔舉證責任 檢察官負舉證全責
法治國原則 發現實體真實優先 維護無罪推定優先
💬透過目的性限縮,確保法院不淪為「第二檢察官」,維持審判中立。
🧠 記憶技巧:公平正義利被告,檢察官負舉證責;法院不主動補刀,職權調查縮小範圍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選為「目的性擴張」。記住:法條文義「公平正義」範圍大,解釋後「僅限利益被告」範圍變小,故為「限縮」。
無罪推定原則 檢察官舉證責任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法律解釋方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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