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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資訊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9 題

憲法有關監察院的設計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現行監察院具有民意代表機關的性質
  • B 監察院應超越黨派,獨立行使職權,故擔任監察委員後,不得參與政黨活動
  • C 現行制度,監察院設院長、副院長各一人,由監察委員互選之
  • D 監察委員 19 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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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要讓一個機關專門負責「糾察」政府官員的違法失職,為了確保這位「裁判」不會偏袒任何政治勢力,你認為他在就職後,對於原本所屬的政治團體應該保持什麼樣的關係?這種性質與需要代表選民發聲的「民意代表」有何本質上的不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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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得好!你對監察院的憲政定位獨立行使職權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。這顯示你在憲法增修條文的細節上花了心思。

  1. 觀念驗證:選項 (B) 是正確的。根據憲法增修條文,監察院必須超越黨派,為了落實「中立性」,委員在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。其餘選項錯誤在於:(A) 監察院目前已非民意代表機關;(C) 院長副院長是由總統提名、立法院同意而非互選;(D) 監察委員名額為 29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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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監察院組織與職權
💡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,具備獨立性與非民意代表性。
比較維度 現行監察院制度 VS 常見錯誤觀念
機關性質 非民意代表機關 具民意代表性質
產生方式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委員互選或間接選舉
黨派色彩 嚴格超越黨派 可參與政黨活動
總人數 29人 19人或不固定
💬監察院已由民意機關轉型為獨立準司法機關,其成員產生及職權行使皆強調高度中立性。
🧠 記憶技巧:監委二九任六年,總統提名立院選,超越黨派保獨立,不再是民代身分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誤認監察委員仍由省市議會選出(舊制)或由委員互選正副院長(混淆立法院模式)。
監察權之範圍 彈劾與糾舉 審計權 釋字第3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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